征收公告
为增强红色旅游感染力、生命力、吸引力,进一步提升红色旅游产品的影响力和竞争力,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重走长征路项目范围内所涉及的房屋(含土地使用权)、构筑物和附属物依法进行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16〕1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该项目实际情况,我市制定了《重走长征路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并作出征收决定,现予以公告,请尽快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被征收人如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瑞金市人民政府征收决定
2.重走长征路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
瑞金市人民政府
征收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16〕179号)、《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0年调整)的通知》(瑞府办发〔2020〕26号)等有关规定,对重走长征路项目范围内所涉及的房屋及其它构筑物进行征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作出决定如下:
一、依法征收重走长征路项目范围内所涉及的土地及房屋(含土地使用权)、构筑物和附属物。
二、房屋补偿安置由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征收具体工作由谢坊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被征收人可以按照《重走长征路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宅基地安置。
四、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逾期未签订补偿协议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于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瑞金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罗成
联系电话:2339916
瑞金市自然资源局 杨沁福
联系电话:2557232
附件2:
重走长征路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16〕17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征收实施单位:谢坊镇人民政府。
三、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及地上构筑物所有权人。
四、征收期限
协议签订期限:
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 月 日止。
腾空交房期限:
发放补偿安置款之日起15日内。
以上日均指自然日。
五、补偿范围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含地上房屋和所占用土地的价值);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过渡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六、主体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根据《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16〕179号)规定,房屋补偿按以下进行。
(一)房屋补偿标准
1.框架结构房屋:750元/平方米;
2.砖混结构房屋:650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房屋:500元/平方米;
4.土木结构房屋:450元/平方米。
房屋补偿包括房屋(含基础、圈梁、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其它构筑物及附属物)、水电线路、木制门窗等。对有外墙贴瓷砖或墙漆、地面贴瓷砖、内墙贴瓷砖或乳胶漆、安装铝合金或塑钢门窗等装饰的房屋,在上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0元/平方米装修补助。确有精装饰装修的可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其装修价值,装修补偿面积以实际装饰建筑面积为准。
(二)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宅基地安置两种,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单位用房、企业用房不予土地安置,一律给予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方式
(1)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上述规定补偿标准执行。
(2)征收主体房屋宅基地按45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2.宅基地安置方式
对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安置地点位于项目周边区域(谢坊镇境内,具体以选址意见为准),实行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限期建成,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从严控制房屋建筑体量,建筑面积不得突破3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被征收人在规定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可在集中规划安置点内选择宅基地安置,实行先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先选择宅基地位置的原则。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确定签订协议顺序号,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后,再确定腾空交房顺序号,将签订协议顺序号与腾空交房顺序号相加,正式确定被征收人的最终选宅基地顺序号。最终选宅基地顺序号并列的,按谁先腾空交房谁先选宅基地的原则。项目征迁时间内分阶段按最终选宅基地顺序号在约定的时间内选宅基地,不在约定时间内选宅基地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另行确定选宅基地顺序号。
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未拆迁完毕的一律取消宅基地安置。宅基地安置按照被征收房屋主体房占地面积1:1的比例进行安置。安置地按6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三种户型设计。被征收房屋主体房占地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的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宅基地安置。被征收房屋主体房占地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按以下原则安置:20-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安置60平方米的户型;60平方米(不含60平方米)-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安置90平方米的户型;90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安置120平方米的户型。被征收房屋主体房占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面积就近原则予以安置,安置后被征收房屋主体房剩余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宅基地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主体房占地面积的,超出部分按61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
(三)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及其它补偿
1.搬迁补助费
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每户每次不低于600元,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发放一次,选择宅基地安置方式的发放两次。
2.临时安置过渡费
选择宅基地安置的,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费补助,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住房。临时安置过渡费按实际过渡时间发放(过渡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发放),标准为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4元/平方米·月,每户每月不低于240元,低于240元的按240元发放。过渡期限为24个月,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按标准增付50%临时安置过渡费,直至交付安置地为止。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不发放临时安置过渡费。
3.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1)证件载明经营性用房的,按实际经营用房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计算,一次性发放3个月。
(2)利用住房经营的,在征收决定前2年连续经营,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且依法纳税的,按实际经营用房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0元计算,一次性发放3个月。
(四)奖励优惠政策
1.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时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的,被征收人免征个人所得税;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货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2.选择宅基地安置的,被征收人在办理安置地相关手续证件时免缴行政事业性等费用,相关部门只收取工本费;经营服务性费用按就低标准的30%收取;办理水、电、电话、网络迁移只收取材料费用。同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再经规划审批部门出具符合规划意见书后,方可办理房屋登记。
3.对被征收主体房占地面积不足60平方米且无其它住房的住房困难户,选择宅基地安置的,经相关部门对被征收房屋主体房占地面积及住房情况认定后,按60平方米予以安置宅基地,超出部分按61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
4.实行房屋征收进度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房拆除完毕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结构和建筑面积给予征收进度奖励。奖励标准为:土木结构1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8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21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240元/平方米。超过规定期限签订协议、腾房、拆除房屋的,不予奖励。
5.实行鼓励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奖励。对于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房拆除完毕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建筑面积4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签订协议、腾房、拆除房屋的,不予奖励。
6.实行弃房补助。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腾房,并书面同意对征收的房屋不自行拆除墙体、瓦面、门窗、木料等不可移动设施的,经验收合格后,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弃房补助。标准为土木结构房屋给予6元/平方米补助,砖木、砖混、框架结构房屋均给予10元/平方米补助。
7.实行办证费用补助。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腾房的,能提供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证载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补助;能同时提供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的,再按证载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补助。“两证”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由征收人收回。只对持有合法有效证件的被征收人给予办证补助,对只缴纳了规费、有批条等情形的不予办证补助。
征收附属房(含生产性用房、杂间、洗澡间、简易厨房、猪牛栏、厕所等)、单位及公益事业用房不享受奖励优惠补助政策。
(五)被征收房屋合法性认定
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认定。有合法证件的,按证件载明进行认定。无合法证件的,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住建局、市征收办、谢坊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调查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规定进行补偿安置,改变了房屋现状或部分房屋已转移、灭失的按测绘面积为准。认定为违章建筑或调查登记实施之日起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封闭阳台的,由市城市建设综合执法部门、谢坊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强制拆除,不予任何补偿或补助。
经相关部门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仅给予适当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土木结构1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8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21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240元/平方米。
(六)其他规定
1.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持身份证、户口本及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到场(商业经营的被征收人需要携带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房屋所有权人若已婚,还需带上结婚证),被征收人因故不到场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持相关证件及授权委托书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可以由被征收人在征收工作人员现场见证下出具),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等权属证明材料由征收实施单位收回,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产权注销手续。
2.变造、伪造或者骗取证件的,一经发现,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并由合同签订人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3.被征收人有义务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评估所必需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造成评估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被征收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征收有纠纷的房屋,由征收人按有关法律程序予以证据保全和公证提存,先行征收。
5.被征收房屋有租赁行为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解决有关租赁问题。
6.在补偿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被抵押、已出租、被查封、权属有争议、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或遗赠纠纷等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报告,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被征收人逾期不报告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7.参与征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七、被征收人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自然资源局依法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瑞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瑞府发〔2015〕26号)、《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16〕179号)等政策文件执行。
附件:1.生产生活设施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建设项目标准果园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1: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
1
|
室内外水池、洗衣、洗手池
|
立方米
|
100
|
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
||
2
|
沼气池
|
座
|
980
|
包括周围水泥地面,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
||
3
|
土围墙
|
米
|
36
|
|
||
4
|
石、砖围墙
|
米
|
130
|
|
||
5
|
钢架棚围墙
|
平方米
|
75
|
按立面计算。
|
||
6
|
砖砌体
|
立方米
|
180
|
|
||
7
|
石砌体
|
立方米
|
160
|
|
||
8
|
手压井(机钻井)
|
口
|
980
|
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
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
||
9
|
村庄公用水井
|
口
|
3660
|
|||
10
|
家用柴、煤灶(固定砌筑)
|
砖砌、水泥面层
|
口
|
700
|
有两个灶口的另补200元。
|
|
砖砌、瓷砖面层
|
口
|
1000
|
||||
土砖砌、石灰面层
|
口
|
500
|
||||
11
|
石板材灶台
|
米
|
150
|
含洗菜盆、水龙头、柜门等。
|
||
12
|
附属房
(含生产性用房、杂间、洗澡间、简易厨房、猪牛栏、厕所等)
|
砖混
|
平方米
|
330
|
|
|
砖木
|
240
|
|||||
土木及其它
|
125
|
|||||
13
|
粪坑(水泥)
|
立方米
|
40
|
|
||
14
|
粪坑(三合土)
|
立方米
|
25
|
|
||
15
|
化粪池
|
二级
|
座
|
600
|
|
|
三级
|
座
|
1000
|
||||
16
|
水泥路面
|
平方米
|
80
|
|
||
17
|
沥青路面
|
平方米
|
25
|
|
||
18
|
沙石路面
|
平方米
|
16
|
|
||
19
|
水泥坪(晒坪、院内硬化地)
|
平方米
|
65
|
砖石垫层,水泥抹面;贴地砖每平方米增补10元。
|
||
20
|
三合土坪
|
平方米
|
38
|
三砂捣制,表面拍光。
|
||
21
|
砖砌八字明沟
|
米
|
32
|
按长度计算。
|
||
22
|
砖砌暗沟
|
米
|
48
|
按长度计算。
|
||
23
|
片石护坡(堡坎)
|
米
|
105
|
|
||
24
|
砖砌护坡(堡坎)
|
米
|
120
|
|
||
25
|
暗砼涵管
|
米
|
32
|
直径200毫米以下,每增加100毫米增加10元/米。
|
||
26
|
不锈钢防盗网
|
平方米
|
65
|
|
||
27
|
钢棚
|
平方米
|
85
|
未围合。
|
||
110
|
已围合,有铁制栅、钢架柱、铁皮瓦。对有利用砖砌体围合的,另对其砖砌体按标准给予补偿。
|
|||||
28
|
天然气立户费
|
户
|
2500
|
|
||
29
|
电立户费
|
单相
|
户
|
243
|
|
|
三相
|
1900
|
|||||
30
|
自来水立户费
|
户
|
825
|
|
||
31
|
宽带迁移费
|
户
|
8
|
|
||
32
|
管道燃气拆装费
|
户
|
500
|
|
||
33
|
屋顶桶式储水塔拆装费
|
户
|
100
|
|
||
34
|
电话迁移费
|
户
|
8
|
|
||
35
|
有线电视迁移费
|
户
|
20
|
|
||
36
|
油烟机拆装费
|
台
|
100
|
|
||
37
|
空调拆装费
|
柜机
|
台
|
200
|
|
|
挂机
|
台
|
150
|
|
|||
38
|
热水器迁移
|
太阳能
|
台
|
260
|
|
|
电、空气能
|
台
|
150
|
|
|||
39
|
门楼
|
高档装饰
|
米
(宽度)
|
1800
|
顶盖及柱均贴大理石、花岗岩高档材料,豪华铁艺或不锈钢门。
|
|
中档装饰
|
1200
|
顶盖及柱均贴抛光石、瓷砖等中档材料,铁艺或不锈钢门。
|
||||
低档装饰
|
600
|
顶盖及柱粉刷,铁门或木制门。
|
||||
40
|
活动板房
|
|
平方米
|
230
|
|
|
41
|
木倒板
|
|
平方米
|
60
|
|
|
42
|
增压抽水泵拆装费
|
|
台
|
60
|
|
|
附件2:
建设项目标准果园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果园
类别
|
亩栽株数标准(株)
|
种植年份及补偿标准
|
|||
1年生
(元/亩)
|
2年生
(元/亩)
|
3年生
(元/亩)
|
4年以上生
(元/亩)
|
||
脐橙
|
56
|
7158
|
9476
|
15495
|
27000
|
蜜柚
|
56
|
7158
|
9476
|
14848
|
21840
|
温柑、杂柑、
金桔、椪柑等
|
88
|
6155
|
10220
|
14966
|
20973
|
葡萄
|
222
|
13284
|
22375
|
31466
|
31466
|
提子
|
222
|
14612
|
24613
|
34613
|
34613
|
百香果、猕猴桃
|
111
|
6120
|
10868
|
16126
|
21568
|
火龙果
|
111
|
6198
|
11576
|
18468
|
21316
|
桃、枇杷、梨
|
56
|
3542
|
5247
|
7642
|
9070
|
李、枣、柿
|
56
|
3495
|
5106
|
6872
|
8672
|
杨梅
|
40
|
4619
|
6914
|
9112
|
12078
|
青梅
|
40
|
3610
|
4862
|
6761
|
8096
|
板栗
|
22
|
2821
|
3262
|
3927
|
4765
|
备注:
1.标准果园认定:连片按照规范性种植,果园管理正常,果树枝叶浓绿, 病虫害少,此类认定为标准果园。
2.树龄认定:原则上由所在乡镇调查核实认定,如有争议,由专业部门认定。
3.果园内水管、药管、大棚按公告发布当年度本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公布的单价据实补偿。
4.零星果树按种植年份分品种根据标准果园亩栽株数平均计算每株价值给予补偿。
5.未按规范果园建园标准种植果树或套种果树的,只适当补助苗木费、劳工费,达到(含超过)各种果树亩栽株数标准的,在按1500元/亩的基础上,再增加项目所属乡(镇)对应征地的青苗费给予补偿;未达到亩栽株数标准的,在按1500元/亩的基础上,再增加项目所属乡(镇)对应征地的青苗费和该树种亩栽株数平均计算每株价值给予补偿;超过亩栽株数标准的,按表中标准亩栽株数的种植年份及补偿标准执行。
6.征地红线一经确定,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抢种的一律不予补偿,只按征地预公告发布前的作物种类予以补偿。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