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规范性文件

【有效】瑞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字解读】

访问量: (瑞府发〔2024〕4号)关于印发瑞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瑞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pdf

瑞府发20244号

瑞金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瑞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瑞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已经2024年11月26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现予印发实施。

2024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瑞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13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3〕100号)精神,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同一制度平台,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障制度。坚持自愿原则,本细则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谁征地、谁负责”,实行政府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

第二章保障对象、认定程序及参保办理

第三条  保障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因市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户为单位,征地后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业人口。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界定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同意征地之日为基准日。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细则保障对象: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三)已将农业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仍居住在被征地村的;

(四)本细则实施前已将户籍迁出被征地村、已死亡或实施后被征地前已死亡的。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认定程序:

(一)开展参保调查。市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市人社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调查,做好拟参加社会保障人员名单的审核工作。

(二)测算社保资金。市人社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参保摸底的调查结果,测算拟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政策的人数和金额,并报请市政府督促建设单位或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预存标准,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预存至赣州市人社部门的代管账户。

(三)制定社保方案。市人社部门组织市自然资源、市农业农村、市公安、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承诺函和审查表。

(四)开展核实认定。征地项目批复后,市人社部门组织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确定享受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人员名单。被征地农民的认定须经“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级联审”三个环节,并且每个环节必须对拟定的缴费补贴对象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市人社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再次核实;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资料上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审定后颁发被征地农民证书,填报《被征地农民审核认定汇总表》(附件1)至市人社、市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被征地农民补偿款拨付到位后2个月内向市农业农村部门申报办理《被征地农民证》,市农业农村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资料后1个月内制发《被征地农民证》。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参保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瑞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附件2);

(二)参保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被征地农民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填写《瑞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经办窗口办理参保手续;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章参保补贴标准和保障办法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均享受同等数额的参保缴费补贴,参保缴费补贴只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不按本细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不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自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之日(以《被征地农民证》发证日期为准)起12个月内,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逾期参保的,参保补贴年限从享受补贴的总年限中相应扣减逾期月数(不满30日,按一个月计算);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不扣减缴费补贴月数,按企业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期间,不得同时享受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

(一)参保补贴标准。赣府厅字〔2022〕56号文件实施(2022年6月14日)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调整为按年核定,补贴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参保缴费年补贴标准为:当年执行的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12(个月)。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选择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符合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不得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按相关政策规定延长缴费年限,待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被征地农民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由个人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缴费补贴按规定标准逐年划入个人账户,补贴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个人缴费年限已满15年或个人缴费不满15年按规定缴费或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但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未满15年的,在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以领取待遇当年的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为基数,将剩余年限的政府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对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以认定被征地农民当年的政府缴费补贴为标准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的政府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达到或超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九条  首次征地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后未参保,再次被征地的,参保补贴计算年限及逾期扣减月数按再次颁发被征地农民证书的时间计算。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需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按国家、省有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属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单位就业的,参保及补贴办法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属现役军人的,在服役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退出现役后12个月内在我市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保的,可按本细则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未在12个月内参保的,视为逾期参保。

(二)被征地农民属在校学生的,在就读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毕(肄)业后12个月内在我市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保的,可按本细则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未在12个月内参保的,视为逾期参保。

(三)被征地农民属单位就业且已参保的,就业参保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失业后12个月内在我市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保的,可按本细则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未在12个月内参保的,视为逾期参保。

第十二条每季末,市人社部门根据本季度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缴费情况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应按季及时拨付到位,市人社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在规定时限内将参保缴费补贴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

第十三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死亡的,按政策规定办理一次性支付手续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四章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由下列渠道筹集:

(一)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二)征收土地报批时预存的社会保障资金;

(三)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资金;

(四)集体补助资金;

(五)其他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每年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解决。

第十六条  按照“先保后征”的原则,先按《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预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后报批征地;先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后实施征地。市财政部门规范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预存资金和土地出让收入计提资金,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单独列支、专款专用,确保政府缴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在组织用地报批时,社会保障预存资金统一预存到赣州市人社部门代管账户。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市政府向赣州市人社部门提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预存资金返还申请,市人社部门及时办理预存金返还事宜。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各责任部门应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市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业务经办;市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足额提取、缴费补贴资金筹集和工作经费预算安排以及资金使用审核监督管理;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工作,配合市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会同市人社部门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落实情况审查关;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认定、证书发放工作;市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做实做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积极组织被征地农民在取得《被征地农民证》后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2022年6月14日前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参保缴费补贴及生活补助继续按《瑞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瑞府发〔2015〕26号)执行;2022年6月14日至本细则施行之前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照本细则执行。此前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今后国家、省、赣州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被征地农民审核认定汇总表

2.瑞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


附件1

被征地农民审核认定汇总表

填报时间:          

序号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性别

联系电话

被征地所在

乡(镇)、街道

项目批次及征地公告时间

《被征地农民证》

编号

《被征地农民证》

发证日期

填报单位(盖章):                                          审核认定单位(盖章):

注:本表一式六份。市人社、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社保中心及相关乡(镇)、街道各一份。


附件2

瑞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被征地所在地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小组

《被征地农民证》编号

批准征地时间

《被征地农民证》发证日期

被征地农民选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选其中之一)

本人自愿选择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本人对以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本人申报的信息有误,以有权审批机关意见为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申请人签名(指模):                   

本人自愿选择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本人对以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本人申报的信息有误,以有权审批机关意见为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申请人签名(指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意见

经办人:

社保经办机构意见

经办人:

人社部门意见

经办人:

注:1.本表一式三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社部门,

      市社保中心各一份;

2.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需提供5寸手持身份证

  及近期报纸彩色照片一张。

----------------------------------------------------------------------------------------

  抄送:市委及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

----------------------------------------------------------------------------------------

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24年12月5日印发  

【文字解读】:瑞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