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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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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府办发〔20244

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瑞金市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瑞金市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4年11月26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报2024年12月12日七届市委常委会第60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瑞金市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与退出管理,不断健全规范有序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制,确保准入退出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赣建保〔2024〕1号)、《关于印发<江西省高效办成公租房申请“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建保〔2024〕1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组织新建、改建和筹集,符合相应规定,享受了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建立住房保障、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财政、退役军人事务、税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金融管理、住房公积金和残联等多部门协查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审查,准确掌握申请家庭成员构成、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具备的条件为:

(一)申请家庭至少一人具有象湖街道、红旗街道常住户籍满1年(含)以上,家庭成员在象湖街道、红旗街道工作和生活;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瑞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5倍(含)以下;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瑞金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无住房或唯一住房属于D级危房的,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

(二)申请家庭为本市其他乡镇常住户籍及外县市户籍,申请人在象湖街道、红旗街道或经开区企业连续稳定工作满12个月(含)以上且在象湖街道、红旗街道生活满12个月(含)以上,并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6个月(含)以上(计算至申请之日止);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瑞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5倍(含)以下;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瑞金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无住房(务工人员入住企业供给宿舍算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条件家庭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

(一)申请人为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申请家庭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城镇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防返贫监测对象。

第六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符合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一)无特殊原因,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或发生突发重大事故灾害,或因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可提供证明材料的除外);

(二)在瑞金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有商铺、写字楼和仓库等非住宅房屋产权的;

(三)注册申请个体工商注册资金或拥有公司股权资产超过10万元(含)的。

第七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车辆的,按以下规定进行认定:

(一)拥有排气量1.6L(不含)以上或车辆购置价(新车发票中的含税价为准,二手车购置价以同款车型上市当年厂家发布的新车指导价为准)在10万元(含)以上车辆的,拥有两辆及以上小型汽车的,不符合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二)拥有车辆购置价在12万元(含)以下的营运性车辆,且该车为申请家庭唯一汽车的,可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八条 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即时受理、集中审核。

(一)申请方式

1.线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江西省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赣服通(一件事专区),按要求完成账号注册,登录个人账户,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进行电子授权。

2.线下申请。申请人可前往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保障部门窗口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保障部门窗口人员协助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申请材料并录入省公租房申请“一件事”接口应用服务端。对申报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申报资料齐全或已经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申请,当场受理;对不属于“公租房申请一件事”受理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申请材料。申请人按实际情况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线下窗口办理时需携带原件);

2.相关对象的有关证明材料(残疾证、优抚证、烈属证等);

3.江西省公租房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4.住房租赁合同;

5.外来务工人员居住证(非本市户籍且在象湖街道、红旗街道或经开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时提供);

6.企业务工人员提供企业出具的劳务关系、工资收入、是否居住企业供给宿舍等相关证明资料;

7.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重大疾病证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凭证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8.“公租房申请一件事”登记表(线下窗口办理提供);

9.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线下窗口办理提供)。

(三)委托核对。象湖街道办事处、红旗街道办事处结合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是否具备承租公租房申请资格进行初核并一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通过省公租房申请“一件事”接口应用服务端发送至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以户为单位,将申请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江西省公租房申请及核对授权书》等申请材料,以及《江西省公租房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通过省公租房申请“一件事”接口应用服务端发送至“数字民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委托市民政部门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市民政部门自受理核对委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核对报告反馈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的核对报告如内容不完整,可向相关职责部门补充核对。

(四)终审确认。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反馈的核对报告对申请家庭是否具备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进行终审确认,确认结果在江西省政务服务网、赣服通系统或市内主要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结果反馈至江西省政务服务网、赣服通系统。

第三章配租与轮候

第九条 对最终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原则,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每年清理腾退的公租房中组织摇号配租,每个申请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前2个工作日经书面申请放弃实物配租的家庭及摇号为未中签的轮候家庭享受当年住房租赁补贴。符合公租房租金优惠政策的家庭、退役军人家庭及连续三年通过摇号均未能入选的轮候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在有房源供应时,可以优先摇号配租。

第十条 摇号配租采取全程公开、透明操作、现场摇号的方式进行,市住房保障部门邀请公证处、象湖街道办事处、红旗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及申请家庭代表等参加,摇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需在家庭情况变动后30日内告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经审核发现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即取消申请资格。

第四章租赁管理

第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摇号配租结果向配租家庭发放《瑞金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配租家庭在领到通知单后30日内与住房保障部门(或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未在30日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配租资格。

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期限为2年,配租家庭签订租赁合同时,按合同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保证金本金予以退还,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家庭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到期前3个月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继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条件的,承租家庭应退出住房。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按户确定,按月计算,按季发放,月补贴金额为家庭保障面积乘以补贴标准。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以申请家庭为单位,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保障总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具体为:1-2人户家庭保障面积为30平方米;3人户家庭保障面积为45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家庭保障面积6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分二档,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优惠租金政策家庭补助标准为8元/平方米··户,其他符合家庭补助标准为6元/平方米··户。国家三孩政策出台后的三孩家庭有5人及以上户家庭保障面积按75平方米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七条 市财政应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象湖街道办、红旗街道办、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及时审核确认住房租赁补贴对象和金额,并编制好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表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实拨付。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收入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维护、管理、回购等。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和租金的调整,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意见,征求财政、发改等部门意见,报市政府确定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条 承租家庭人员变更

(一)变更类型

1.承租家庭承租人在合同期内不予变更,但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经复核,承租家庭继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由承租家庭在共同承租人中推举新的承租人与住房保障部门(或运营管理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2.申请增加或减少共同承租人,是指共同承租人死亡、婚嫁、离异、出生等原因,确需增加或者减少共同承租人,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变更。

(二)变更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市住房保障部门填写变更申请表,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运营管理单位配合调查,符合变更条件的,给予办理变更手续,并及时更新台账。                                                                              

第五章退出与监管

第二十一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承租资格,责令限期腾退,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或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使用用途的;

(四)租赁期内,承租人搬离、迁出城区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或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或者连续六个月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

(六)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七)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管理人员发现承租家庭违反合同约定或家庭情况有明显改变时,要及时记录备案,对违规行为按公共住房租赁管理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对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了户内装饰装修的,腾退时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依照规定需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在完成腾退前,不得为该户家庭成员的他处房产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六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及其他参与保障性住房审核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审核过程中获得的涉及被审核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审核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及其他参与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其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以及违规使用、转让公共租赁住房,需要退出但拒不服从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可将承租人的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瑞府办发〔2018〕138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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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市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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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24年1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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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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