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金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施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所有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涉密的不公开、公开的不涉密”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并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切实做好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要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审查程序按照承办人拟定意见、办公室主任审查、分管领导批准三个层次进行,由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公开。
第六条 各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程中,出现有争议和不明确事项是否涉密时,应填写《瑞金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送审函》,送市保密和机要局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政府信息公开涉嫌泄密的,应当及时向市保密和机要局举报。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市保密和机要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