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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县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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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府办发〔20243

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瑞金市县级储备食用植物油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瑞金市县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24年12月12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瑞金市县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县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增强政府对食用植物油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赣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赣市府发〔2021〕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县级储备油),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食用植物油供求、稳定食用植物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而储备的食用植物油。

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储备油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储备,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 县级储备油的储备规模和品种结构,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瑞金市支行根据油源及市场调控需要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五条 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农业农村局是县级储备油的行政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县级储备油费用补贴预算,指导和监管承储企业的储备工作,对县级储备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县级储备油轮换、储存、动用的管理;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瑞金市支行加强县级储备油贷款监管。

  (二)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县级储备油的储备规模和品种结构。

  (三)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核拨县级储备油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轮换价差等费用补贴并将相关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对县级储备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指导。

  (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瑞金市支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五)瑞金市粮油收储公司为县级储备油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油采购、储存和销售,以及具体执行动用命令;对县级储备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定期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瑞金市支行报告县级储备油库存情况。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储备品种、储存年份、实物库存等因素,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轮换建议。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承储企业提出的轮换建议,结合宏观调控、应急保供需要等因素,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轮换请示。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轮换后,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瑞金市支行制定县级储备油轮换计划并及时下达给承储企业。承储企业按照轮换计划明确的品种、数量、价格、质量、时限等要求,组织县级储备油的轮换。

  第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县级储备油轮换计划,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瑞金市支行。

第三章 库存管理

  第八条 县级储备油按照“政府委托、部门监督、企业承储”方式管理;采取静态储备方式,实行专仓专储,不得异地储存、不得委托代储,承储库点仓号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县级储备油相适应的仓库设施,配有专业的管理或技术人员。县级储备油采用小包装方式储存,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放安全”要求,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各项标签应当清晰、齐全、准确。县级储备油仓房应做到卫生、整洁、无污染,仓门前明显处应悬挂“县级储备食用植物油”标牌;承储企业应定期对储存县级储备油的仓房进行安全检查和仓储设施维护。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串换县级储备油的品种或者变更储存地点。

  (二)在县级储备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虚报、瞒报县级储备油的数量。

  (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油不宜存或严重变质。

  (五)擅自动用县级储备油。

  (六)以县级储备油对外进行担保、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七)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油顶替新油、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油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八)违反县级储备油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储备油短少、变质等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所占用贷款按没有县级储备油库存对应的贷款及时收回。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承储企业对县级储备油进行保险,所需保费由市财政负担。因意外等各种因素造成县级储备油损失,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损,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并在保险公司定损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瑞金市支行。扣除保险公司理赔部分后的差额,由市财政补贴。

第四章 轮换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油实行均衡轮换方式,轮换周期为一年。承储企业应当遵循“推陈储新,先购进后销售、确保质量、保证库存、均衡有序”的原则,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县级储备油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县级储备油规模总量。

县级储备油轮入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交易平台公开竞价等方式进行;轮出必须通过粮油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每批次竞价交易的基价应当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后,才能进行挂牌交易。竞价采购所产生的买方交易手续费和竞价销售所产生的卖方交易手续费,由市财政负担。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油实行“成本动态计价,轮换风险金”的轮换机制,对新轮入食用植物油的入库成本,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瑞金市支行根据食用植物油实际采购成本(不含费用)共同核定,市财政局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及时核拨相关补贴。

  承储企业轮入新油时根据轮换计划按核定的入库成本(不含费用)全额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瑞金市支行申请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瑞金市支行按照核定的库存成本(不含费用)发放县级储备油贷款,轮出销售后必须全额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瑞金市支行贷款。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轮入的县级储备油,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储备质量标准,并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粮油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

对储存质量、食品安全或者储存品质控制指标达不到标准的食用植物油,就地划转为商品油,由承储企业自行处理,收回所占用的政策性资金,并全额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瑞金市支行相应贷款,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承储企业负责。同时,承储企业应当在市农业农村局下发的整改通知书明确的时限内重新轮入符合国家规定的食用植物油。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油轮换销售时,销售货款先归还对应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瑞金市支行贷款;轮换结束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瑞金市支行共同验收,根据企业轮出食用植物油的品种、数量、质量、入库成本、销售收入和轮换过程中发生的出入库费用等进行轮换盈亏计算。销售最终盈利全额缴入粮食轮换风险资金专户,实行专账核算,并专项用于弥补县级储备油储备、轮换过程中的库存定额损耗、价差亏损等。发生价差等亏损先用轮换风险资金弥补;当其不足以弥补时,由市财政进行弥补。

第五章 县级储备油的动用

  第十六条 因启动粮食应急处置预案需要动用县级储备油的,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动用县级储备油:

  (一)辖区内出现明显食用植物油供不应求或者食用植物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完善县级储备油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油情况的监测。动用县级储备油,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瑞金市支行联合提出动用方案,动用方案应当包含县级储备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和使用安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批准的动用方案,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瑞金市支行联合下达动用指令,由县级储备油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如遇突发公共事件需紧急动用县级储备油,由市人民政府出具文件,承储企业按照文件规定和要求执行。事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瑞金市支行补办出库计划文件,承储企业根据出库计划文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九条 执行市人民政府命令动用的县级储备油,必须在本年度的食用植物油生产周期或者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内,由承储企业及时按照同品种、同数量、同质量补回。动用县级储备油发生的销售费用、收购费用以及销价与进价成本之间的价差损失,由市财政补贴;县级储备油出库发生的价差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纳入专户管理。

第六章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油的相关费用补贴由市财政全额承担,相关贷款利息和费用列入市财政年度部门预算,实行按季拨付、年终清算制度,确保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轮换价差等相关费用及时足额拨补到位。补贴标准保管费用为每年每公斤 0.40元,轮换费用为每年每公斤0.20元,贷款利息和轮换价差据实清算、据实补贴。正常储备轮换之外发生的保管、轮换、贷款利息等费用,财政不予补贴。相关补贴标准可根据市域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及轮换(含应急调用、储备终止等)县级储备油所产生的出入库、运输、销售等价差损失和相关费用,经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瑞金市支行共同核定后,由市财政全额负担;产生的价差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七章 信贷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油所需贷款,按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瑞金市支行共同核定的入库采购价和县级储备油储备计划,由承储企业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瑞金市支行承贷承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瑞金市支行按照县级储备油计划及时足额提供收购资金贷款,贷款利率执行银行有关储备粮油贷款利率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油贷款实行封闭管理,按照钱随油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的原则,贷款管理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的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办法执行。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瑞金市支行通报采购、入库、销售、调出库存储备油情况,确保县级储备油库存和资金运转同步变化。

第八章 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县级储备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承储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五条 市审计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县级储备油的政策执行和管理情况、县级储备油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瑞金市支行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油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瑞金市支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配合提供有关资料、汇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县级储备油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如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农业农村局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储备油损失或挤占挪用储备油收购资金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轮换,是指承储企业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按照“先购进、后销售”的原则,根据相关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以符合国家规定的食用植物油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要求进行的新油替换库存食用植物油的业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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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市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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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24年1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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