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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绵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图文解读】

访问量: 瑞府办字〔2022〕20号关于印发瑞金绵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绵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瑞府办202220

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瑞金绵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

办法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瑞金绵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瑞金绵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瑞金绵江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称绵江湿地公园)的管理,维护绵江湿地公园生态平衡,保护绵江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绵江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江西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绵江湿地公园范围以国家批准的矢量图为准,范围主要包括日东水库、陈石水库及周边部分山体、绵江河日东水库至沙洲坝镇清水村小舟坊段河道及部分滩涂。绵江湿地公园划分为5个功能区,即绵江湿地保护保育区、绵江湿地恢复重建区、绵江湿地科普宣教展示区、绵江湿地生态合理利用区和绵江湿地综合管理服务区。

第三条在绵江湿地公园及周边毗邻区域从事涉及湿地保护、利用、监测等各种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市绵江湿地公园服务中心负责湿地公园的日常保护和管理,绵江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遵循“保护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第四条 绵江湿地公园保护、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和修订绵江湿地公园保护规划时,应与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旅游规划等相关规划合理衔接。绵江湿地公园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利用应符合《瑞金绵江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

  第五条 绵江湿地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志愿参与绵江湿地公园保护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遵守湿地保护规定,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因保护湿地而受到损失的个人或者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六条 禁止擅自占用、征用绵江湿地公园的土地。因重点工程建设,确需占用、征用的,建设单位应先向市绵江湿地公园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程建设方案》和《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经省林业局组织专家现场评估认可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工程施工过程中要确保对生态环境影响各项减缓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第七条绵江湿地保护保育区原则上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它活动。绵江湿地恢复重建区可开展湿地生态修复工作,恢复湿地生态功能。绵江湿地科普宣教展示区可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绵江湿地生态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绵江湿地综合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第八条除生活用水、农业生产用水和抢险、救灾外,在绵江湿地公园内取水或者拦截水源,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行政审批局审批,同时,不得影响绵江湿地公园保护最低用水需要或截断绵江湿地公园水系与外围水系的联系。

  第九条禁止向绵江湿地公园排放废水和倾倒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对农用薄膜、农药容器、渔网等不可降解或者难以腐烂的废弃物,其使用者应当回收。造成湿地环境污染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依法采取治理措施。

第十条依法保护绵江湿地公园内野生动植物资源。在绵江湿地公园内禁止捕猎野生动物和非法捕捞水生生物。禁止电鱼、毒鱼、炸鱼、捕鸟、捡拾鸟蛋。禁止在绵江湿地公园内养殖畜禽。禁止水产投饵性养殖,水产养殖活动实行人放天养。

  第十一条向绵江湿地公园引进外来物种的,必须依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防止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灾害。

  第十二条开发利用绵江湿地资源,应当坚持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相协调原则,严格按照《瑞金绵江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不得超出绵江湿地资源再生能力,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

  第十三条因农林重大病虫防治等向绵江湿地公园内重要湿地区域施药,负责施药的单位在施药前应向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绵江湿地公园服务中心等单位和相关乡镇通报,相关乡镇和市绵江湿地公园服务中心共同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或减少施药对野生动植物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十四条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市绵江湿地公园服务中心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珍稀野生动物救护机制,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对受伤、搁浅或者被困的珍稀野生动物采取紧急救护措施。

第十五条绵江湿地公园服务中心编制内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绵江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绵江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湿地、烧荒;

  (二)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三)截断湿地水源;

  (四)乱搭乱建、取土、修坟;

  (五)破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及场地;

  (六)在指定区域外进行野炊;

  (七)其它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第三章

  第十七条在绵江湿地科普宣教展示区和综合管理服务区内开展生产经营、休闲旅游和教学科研活动,应当与湿地保护相协调,符合《瑞金绵江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要求,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

  第十八条绵江湿地公园服务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研究,建立完善湿地保护利用及技术推广体系,推动湿地保护和利用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九条切实加强绵江湿地保护保育区管控,严格控制生态红线二级管控标准,因科研需要确需进入保护保育区内从事科研活动或者科普教育活动的,应当向市绵江湿地公园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园。

  

第四章

第二十条绵江湿地公园服务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实施绵江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相关制度;设置游园须知、示意图、指示牌、标志牌、界碑、界桩,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公布服务监督电话;

  (二)依法对绵江湿地资源进行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

  (三)行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职权;

  (四)绵江湿地公园日常巡查,依法及时上报、制止、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乡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配合做好绵江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

瑞金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在绵江湿地公园内及公园周边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排污、排废等造成生态破坏的行为进行查处;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绵江湿地公园内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审批,开展日常巡查,依法查处违规建筑;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查处绵江湿地公园内非法养殖、种植、放生有害生物的行为;市林业局负责对绵江湿地公园开展日常巡护;绵江湿地公园周边乡镇要健全河长制管理机制,履行属地管理职责,配合市绵江湿地公园服务中心做好所辖区域范围内湿地保护工作,向当地干部群众做好绵江湿地生态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做好所辖区域环境卫生工作,避免污水直接排放。

第二十二条 市绵江湿地公园服务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的湿地公园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第二十三条 市绵江湿地公园内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由市绵江湿地公园服务中心组织住建、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据规划统一布局。经营者应当在营业执照核定的区域、地点和营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严禁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大经营面积以及在营业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

  第二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在绵江湿地公园内举办公益活动,应当征得市绵江湿地公园服务中心同意。

  第二十五条绵江湿地公园服务中心应当定期开展绵江湿地资源调查和环境监测工作,掌握开发利用动态及变化趋势,并按规定向市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绵江湿地资源的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要及时分类归档,建立湿地保护管理档案。

  第二十六条因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绵江湿地公园环境污染或破坏的责任单位或个人,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迅速向当地乡镇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同时要向绵江湿地公园服务中心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绵江湿地公园服务中心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筹措湿地保护资金,并统一使用湿地保护经费。绵江湿地公园服务中心可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援助与捐赠,用于绵江湿地公园的保护、修复、建设和管理工作。绵江湿地保护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绵江湿地公园从事科研、科普教育活动的,绵江湿地公园服务中心有权要求其改正;造成绵江湿地资源和有关设施毁损的,绵江湿地公园服务中心应要求其恢复原状,或作对称性赔偿。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或者挪用绵江湿地保护专项资金,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绵江湿地公园重大污染或发生破坏事件,致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妨碍绵江湿地公园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绵江湿地公园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解读:《瑞金绵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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