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救灾信息

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访问量:

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瑞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瑞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稿)》已经202133日市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13月12

(此件主动公开)

瑞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修订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

    3.2 响应程序

    3.3 响应措施

    3.4 响应终止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市级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7.8 救灾科技保障

7.9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奖励与责任

    8.4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5 预案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赣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瑞金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发生在我市范围内的干旱、洪涝、台风、风雹(含雷电)、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乡(镇)人民政府(含市城市社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乡镇)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瑞金市人民政府决定或工作实际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平战结合,推进防抗救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市内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市减灾委主任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人武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教科体局、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瑞金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水文测报中心、市气象局、市卫健委、市文广新旅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武警瑞金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供电公司、市红十字会、瑞金火车站、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市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向市减灾委领导报送减灾救灾信息,提出减灾救灾工作建议,与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联系沟通,协调开展减灾救灾工作等。市减灾办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当发生一般级别自然灾害时,各乡镇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市减灾委积极指导、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当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灾情时,根据市政府或市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成立瑞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情况成立综合协调、灾情信息评估、抢险救援、生活救助、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和灾后重建等工作组实施应急救助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市人武部、武警瑞金中队参加。

主要职责:与相关部门和乡镇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协助新闻宣传组统一发布灾情、救灾信息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汇总上报灾情、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

2)灾情信息评估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水文测报中心、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瑞金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统计、汇总、分析、报送重要信息;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3)抢险救援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人武部、武警瑞金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干警、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4)生活救助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红十字会、瑞金火车站参加。

主要职责:调配救助物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接收和分配捐赠款物。及时调运粮食、食品及生产、生活等物资,保证灾区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5)安全维稳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瑞金中队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警力及时驰援灾区,指导并协同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医疗防疫组

由市卫健委牵头,市红十字会、市市场监管局参加。

主要职责:迅速组织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消杀、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向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7)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广新旅局参加。

主要职责:按照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8)灾后重建组

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教科体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供电公司、润泉供水公司、移动瑞金公司、电信瑞金公司、联通瑞金公司、瑞金火车站参加。

主要职责:安排灾区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组织指导制定灾区住房以及其他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方案,指导制定或落实各项恢复重建减免和优惠政策。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基础设施,尽快恢复供电、供水、交通、通信、医疗等。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3.2  响应程序

乡镇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对本行政区域内启动预警响应。

对可能出现影响多个乡镇的自然灾害,市减灾办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监测预报信息,结合有关乡镇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决定启动市级救灾预警响应。

3.3  响应措施

市级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减灾办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

1)及时向市减灾委领导、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乡镇发出市级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及时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市级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级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4  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办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自然灾害发生后,相应灾情监测责任单位在向政府报告灾情的同时,应及时向应急管理局通报,应急管理局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统计、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乡镇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0.5小时内,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初步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乡镇报告后,在1.5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市政府和赣州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业务指导部门报告。

对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市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市政府、赣州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

4.1.2  在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乡镇、市应急管理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每天8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应急管理上报,市应急管理每天9时之前向市政府和赣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情况。特别重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各乡镇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管理报告。市应急管理在接到乡镇报告后,应在4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乡镇灾情数据)向市政府和赣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  对于干旱灾害,乡镇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1.4 灾情分析、评估和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市减灾办协调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气象、水文测报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应急管理、水利、交通运输、气象、水文测报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市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主要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市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响应。

5.1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全市范围内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在全市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在全市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在全市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1.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全市自然灾害救灾减灾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成员召开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议,分析评估灾情,研究制定各项应急救助措施。

2)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决策部署。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市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率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深入一线慰问灾民。

4)市应急指挥部各有关工作组立即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灾情信息评估组迅速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抢险救援组迅速深入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其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医疗防疫组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安全维稳组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5)生活救助组及时做好有关应急资金、物资等的下拨与发运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同市财政局及时下拨市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申请下拨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积极呼吁市外提供援助。

6)灾后重建组及早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市政、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重建尽快实施。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全市范围内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在全市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在全市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在全市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2.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全市自然灾害救灾减灾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组织成员召开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议,分析评估灾情,研究制定各项应急救助措施。

2)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决策部署。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市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率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深入一线慰问灾民

4)灾情信息评估组迅速开展查灾核灾。抢险救援组迅速抢救被困群众,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医疗防疫组迅速抢救伤员,并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安全维稳组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5)生活救助组及时做好有关应急资金、物资等的下拨与发运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同市财政局及时下拨市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申请下拨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积极呼吁市外提供援助。

6)灾后重建组及早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市政、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应急排查、灾害评估、资金申报、工程立项、科学选址、规划设计等,科学有序地快速运行,争取灾后重建尽快科学实施。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全市范围内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在全市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在全市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市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为严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3.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办及时向市政府、赣州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以及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市减灾办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市减灾办协调有关部门,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带队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督促指导工作。

3)根据市领导的指示,市减灾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研究灾情,制定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各项措施;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工作。

4)根据灾区实际需求,及时调拨救灾物资发运灾区。市应急管理局迅速会商市财政局下拨应急救灾资金,支持乡镇安排灾民基本生活。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报送安排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

5)督促有关乡镇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等各项工作,切实落实好救灾应急救助措施。

6)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市内救灾捐赠活动。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严重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全市范围内因灾死亡1人以下3人以上

2)在全市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6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在全市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市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4.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及时组织市减灾委有关部门及有关乡镇会商 ,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措施。

2)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要求,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赣州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以及有关部门报送灾情。

3)市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乡镇开展救灾工作。

4)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视情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乡镇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并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办提出建议,由批准响应的相应负责人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乡镇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乡镇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每年9月开始,乡镇应急管理部门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困难且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10月20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赣州市应急管理备案。

6.2.2 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分别向赣州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报送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请示。

6.2.3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乡镇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市应急管理局应通过政府采购、对口支援等方式,解决好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6.2.5  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乡镇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建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需重建台账,上报赣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各乡镇倒损住房核定情况,及时组织评估小组,采取随机抽样、重灾点调查和电话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倒塌民房和严重损房总体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估。

6.3.2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各乡镇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乡镇倒损民房恢复重建。

6.3.3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等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支持做好重建工作。

6.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财政局会同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全面普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赣州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

6.3.5  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政策性农房保险的倒塌民房进行查勘、定损,并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6.3.6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及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

7.1.1  市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市财政按照上年度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3‰-5‰比例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列入当年预算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确保查灾核灾、灾民安置救助、因灾倒房恢复重建等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1.2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逐步完善救灾补助项目,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7.1.3  市年度预算安排的救灾资金不足时,预算安排的预备费用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7.2  物资保障

7.2.1 新建市级标准化救灾物资储备库,适应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建立灾民生活救助物资发放点。

市级、乡镇级储备库(点)应储备必要的应急救助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助设备并配备管理人员,落实业务工作经费。

乡镇要根据备灾救灾的实际需求和救灾物资的储备特点,充分利用实物储存、协议储备和能力储备等多种方式,形成规模适当、供应充足的救灾物资储备能力。

7.2.2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大米和食用油等。救灾帐篷以省应急管理厅下拨我市应急管理局部分为重点,衣被等以市本级自购为主,保证灾害发生后4小时内运抵灾区。其他具体储备品种和数量,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方案组织采购,所需经费从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中列支。

乡镇救灾储备物资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保证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运抵灾害现场。

7.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灾害发生时,除请求调拨上级救灾物资外,上级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经费补助。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凭市减灾办出具的证明,交通管理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的速度运往灾害现场。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电信瑞金公司、移动瑞金公司、联通瑞金公司等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灾害发生期间,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应保持每天24小时通信畅通。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在常规通信中断情况下,应采取卫星通信等手段确保信息畅通。

7.3.3  加强市本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乡镇加强救灾信息网络建设,形成市、乡镇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市、乡镇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4 市应急管理局、乡镇应急管理应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要求,加强灾害信息采集、报告、统计工作。

7.3.5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乡镇应加大投入,确保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配备救灾管理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救灾应急期间,市减灾委和市应急指挥部可视情况调用各部门或单位的救灾设备和装备。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健全培训制度,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市应急管理局应有专职的灾害管理人员。乡镇应明确负责灾害管理工作的人员。村居灾害信息员一般由村“两委”成员和居委会工作人员担任,工作方式以兼职为主。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5.2 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应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工作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灾害救援救助应急队伍。积极组建、培训非专业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

7.5.3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气象、住房城乡建设、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和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6.4 全面建立政策性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制度,探索巨灾保险机制,引导金融、保险机构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7.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7.7.1  各乡镇应根据自然灾害隐患和减灾需要,通过确认、新建或加固等方式,将辖区防空地下室、学校、体育场、公园绿地和广场等场所,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7.7.2  避难场所应注明进出路口、方位等明显标志,配备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必需的设施设备,并确保其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的良好状态,平时应进行相应的避难演练。

7.8  救灾科技保障

7.8.1  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组织指挥和技术支撑系统,加快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空间技术和互联网、移动通信等高新技术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推广应用。

7.8.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气象、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应技术和管理标准。

7.9  宣传和培训

7.9.1  各乡镇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加强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力度。

7.9.2  学校、企事业单位要定期组织避灾、自救和互救知识教育。同时,要开展减灾、救灾进社区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7.9.3  市应急管理局每年至少组织1乡镇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乡镇每年至少组织1次乡镇及村居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7.9.4  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组织指挥和应急响应能力。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减灾办负责预案管理工作,会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开展预案演练和评估,根据演练和评估结果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乡镇参照本预案修订本单位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市减灾办备案。

8.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委和审计、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有关乡镇和部门要积极配合监委和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修订稿)由市应急管理局制定,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