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交通路网,改善群众出行条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本府拟依法征收济广与厦蓉高速会昌联络线项目所涉集体土地上房屋(含宅基地)、构筑物和附属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及《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中心城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23〕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房屋征收部门拟定了《济广与厦蓉高速会昌联络线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征求意见稿)》】,本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论证,现将《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7月16日至2025年8月14日。
如房屋征收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权利人对《方案(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或当面口头形式向瑞金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联系人:邱寿明,联系电话:0797—2339916,地址:瑞金市象湖街道桦林北路人防大楼六楼)提出,并附个人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如过半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征求意见稿)》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府根据收集的意见、建议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征求意见的情况,修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济广与厦蓉高速会昌联络线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2025年7月16日
济广与厦蓉高速会昌联络线项目集体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及《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中心城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23〕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实施济广与厦蓉高速会昌联络线项目,完善交通路网,改善群众出行条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房屋征收范围
济广与厦蓉高速会昌联络线项目所涉集体土地上房屋(含宅基地)、构筑物和附属物,具体征收范围详见济广与厦蓉高速会昌联络线项目(瑞金段)用地红线(附3)。
三、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瑞金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瑞金市谢坊镇人民政府。
四、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所涉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及地上构筑物所有权人。
五、签约期限、搬迁期限
协议签订期限:2025年9月30日前(暂定)。
腾空搬迁期限:以送达《限期腾房通知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六、补偿范围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范围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含宅基地,下同)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过渡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七、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上主体房屋,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价值,下同)的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宅基地安置。征收附属房(含生产性用房、杂间、洗澡间、简易厨房、猪牛栏、厕所等)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宅基地安置,不享受奖励优惠补助政策。
房屋补偿包括房屋(含基础、圈梁、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其它构筑物及附属物)、水电线路、木制门窗等。对有外墙贴瓷砖或墙漆、地面贴瓷砖、内墙贴瓷砖或乳胶漆、安装铝合金或塑钢门窗等装饰的房屋,在以下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0元/平方米装修补偿,装修补偿面积以实际装饰建筑面积为准。对被征收房屋精装修较好的经评估后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1,建设项目标准果园、苗圃地征地青苗补偿标准详见附2。
(一)货币补偿
1.私有住宅的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房完毕的,主体房屋宅基地按4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主体房屋按房屋结构和建筑面积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如下:
(1)框架结构房屋1400元/平方米;
(2)砖混结构房屋1300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房屋1150元/平方米;
(4)土木结构房屋900元/平方米。
征收未砌墙的框架结构房屋,在上述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下调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精装修部分经评估后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2.住改非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原属合法住宅用房,被征收人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经营性用房,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且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3年以上持续在经营的,经瑞金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瑞金市自然资源局及瑞金市谢坊镇人民政府认定为住宅改为非住宅房屋的,按实际经营面积给予600元/平方米补偿。被征收房屋第2层及以上存在经营行为的,一律不予认定为住改非房屋,只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非营业用房(包括厂房、站场码头、仓库堆栈等用房)不给予住改非房屋用途补助。工业、企业改变了规划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按原规划用途补偿,不给予住改非房屋用途补助。
3.企业厂矿的补偿
征收土地涉及企业拆迁和苗圃、畜禽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项目拆(搬)迁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牵头,根据需要由瑞金市自然资源局、瑞金市住建局、瑞金市农业农村局、瑞金市林业局、瑞金市市场监管局、瑞金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瑞金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单位及瑞金市谢坊镇人民政府对其项目批准文件、合同、实际经营内容进行认定后予以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补偿。
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企业的建(构)筑物、生产设施设备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予以货币补偿。
个人或企业在种植、养殖基地上所建的生产生活用房不按主体房认定,按重置价格进行评估,并结合成新率进行折旧,按折旧后净值给予货币补偿。耕地上的生产生活用房按照不超过12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占地面积确定,荒地、林地、未利用地上的生产生活用房按照不超过24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占地面积确定,超出以上面积的不予补偿。
(二)宅基地安置
1.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安置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住宅房屋;
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
③被征收人除被征收房屋外,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没有其他合法住宅房屋;
2.选择宅基地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房完毕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结构和建筑面积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如下:
①框架结构房屋950元/平方米;
②砖混结构房屋850元/平方米;
③砖木结构房屋650元/平方米;
④土木结构房屋450元/平方米。
3.选择宅基地安置的,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关规定前提下,在村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分散选址安排宅基地,安置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 120 平方米,建设层数不得超过3 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350平方米。
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未拆迁完毕的一律取消宅基地安置。宅基地安置按照被征收房屋主体房占地面积1∶1的比例进行安置。安置地按6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三种户型设计。被征收房屋主体房占地面积在30平方米以内的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宅基地安置,被征收房屋主体房占地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按以下原则安置:30-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安置60平方米的户型;60平方米(不含60平方米)-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安置90平方米的户型;90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安置120平方米的户型。
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一)搬迁补助费
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每户每次不低于1500元,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发放。选择货币补偿和宅基地安置均发放一次。征收企业所有的房屋,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搬迁的,搬迁补助费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过渡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补助,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住房。选择宅基地安置的,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费补助,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住房,临时安置过渡费自腾空交房之日起按12个月发放。
临时安置过渡费标准为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4元/平方米/月,每户每月不低于360元,低于360元的按360元发放。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确定后予以补偿。被征收人房屋租金损失的补偿时间按6个月计算,被征收人的房屋租金损失参照房屋被征收前经营主体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评估确定。对经营者的经营损失补偿时间按3个月计算,经营者的经营损失参照房屋被征收前经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税的所得额、从业人员最低工资评估确定。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税负核定凭证。
九、奖励补助优惠政策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时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的,被征收人免征个人所得税;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货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二)选择宅基地安置的,给予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被征收人在办理建房相关手续证件时免缴行政事业性等费用,相关部门只收取工本费;经营服务性费用按就低标准的30%收取;办理水、电、电话、网络迁移只收取材料费用。
(三)征收进度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房拆除完毕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结构和建筑面积给予征收进度奖励,奖励标准为框架结构24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21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8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150元/平方米。超过规定期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房的,不予奖励。
(四)弃房补助。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及时腾房,且书面同意对被征收房屋不自行拆除墙体、瓦面、门窗、木料等不可移动设施的,经验收合格后,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给予弃房补助。补助标准为土木结构6元/平方米,砖木、砖混、框架结构10元/平方米。
(五)办证费用补助。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及时腾空房屋的,能提供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按证件(取其中一种面积最大的证件)载明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补助,新老证件不重复补助。仅对持有合法有效证件的被征收人给予办证补助,只缴纳了规费、有批条等情形的不予办证费用补助。
十、其他补偿
(一)倒塌房屋的认定与补偿
经瑞金市自然资源局、瑞金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及瑞金市谢坊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认定小组认定为倒塌房屋的,一律予以货币补偿,不予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其中倒塌主体房屋按认定的房屋占地面积4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倒塌附属房屋按认定的房屋占地面积125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二)土地及其他补偿
1.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无地上建筑物的用地一律实行货币补偿,按4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有房屋基础、圈梁的按评估价格对房屋基础、圈梁给予补偿。
2.土地使用权证载明面积大于主体房占地面积的,大于部分属按4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主体房占地以外院占地无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区片地价标准给予补偿。
3.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建设项目标准果园、苗圃地征地青苗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征地青苗补偿归经营者所有。对于政府出资修建的道路等基础设施,不予补偿。对于河滩、堤岸等天然生长的树木不予补偿。
4.对取得合法审批手续搭建的阳光房,经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未经审批自行搭建的按3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5.对被征收房屋屋顶的光伏发电设施给予评估搬迁补偿。
6.征收政府参与投资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时,可按补偿政策扣除政府投入部分,需要重建的可不扣除。征收政府全额投资或主要投资的道路、桥梁、水利等基础设施时,不予补偿;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额投资或集资为主,政府部分投资的道路、桥梁、水利等基础设施,可按补偿政策扣除政府投入部分进行补偿。
(三)众厅、宗祠、寺庙、教堂等特殊建筑物的补偿
众厅、宗祠、寺庙、教堂等特殊建筑物的补偿。众厅、宗祠、寺庙、教堂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在取得合法手续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根据规划选址意见重建众厅、宗祠、寺庙、教堂。重建的占地面积和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原址面积。
(四)公产房、单位用房的补偿
公产房、单位(含垂管单位)用房一律由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进行评估,并结合成新率进行折旧,按折旧后净值给予货币补偿。
十一、特殊情形处置
由瑞金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瑞金市自然资源局、瑞金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及瑞金市谢坊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认定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进行认定。
十二、评估相关问题
(一)评估机构按以下程序选定:瑞金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在网上发布房屋征收评估信息;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报名;在征收范围内公布不少于3家已报名并符合资质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选定期不少于7天;协商不成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投票决定;投票仍不能确定的,瑞金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评估机构,并聘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在征收范围内公布依法选定或者随机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单。
(二)被征收人有义务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评估所必需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造成评估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被征收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瑞金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四)被征收人或者瑞金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五)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六)被征收人或者瑞金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十三、其他规定
(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应持身份证、户口本及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到场(被征收房屋有商业经营行为的需出示营业执照,被征收人已婚的需出示结婚证),被征收人因故不到场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持相关证件及授权委托书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可以由被征收人在征收工作人员现场见证下出具),将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等权属证明材料由征收实施单位收回,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产权注销手续。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所有权人拒不交出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房屋征收安置决定、补偿安置已到位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注销或变更。
(二)变造、伪造或者骗取证件的,一经发现,按照伪造公文印章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签订合同的条款无效,自行承担法律后果。涉嫌骗取补偿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被征收人有义务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评估所必需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造成评估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被征收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四)征收有纠纷的房屋,由征收人按有关法律程序予以证据保全和公证提存,先行征收。
(五)被征收房屋有租赁行为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解决有关租赁问题。
(六)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已抵押、已出租、被查封、权属有争议、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或遗赠纠纷等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报告,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被征收人逾期不报告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补偿的,相关协议条款无效,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领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可以由征收实施单位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转入其银行账户,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视同补偿到位。
(八)对阻挠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妨碍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恶意投资抢建房屋骗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由公安机关核实查处,严厉打击,追回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参与征收的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附:1.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建设项目标准果园、苗圃地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3.济广与厦蓉高速会昌联络线项目(瑞金段)用地红线
附1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
|
1 |
室内外水池、洗衣、洗手池 |
立方米 |
120 |
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
||
|
2 |
沼气池 |
座 |
1500 |
包括周围水泥地面。 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
||
|
3 |
土围墙 |
立方米 |
45 |
|
||
|
4 |
石、砖围墙 |
立方米 |
200 |
|
||
|
5 |
钢架棚围墙 |
平方米 |
100 |
按立面计算。 |
||
|
6 |
砖砌体 |
立方米 |
240 |
|
||
|
7 |
石砌体 |
立方米 |
260 |
|
||
|
8 |
手压井(机钻井) |
口 |
1200 |
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 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
||
|
9 |
村庄公用砖砌水井 |
口 |
3660 |
|||
|
10 |
家用柴、煤灶(固定砌筑) |
砖砌、水泥面层 |
口 |
1000 |
有两个灶口的另补200元。 |
|
|
砖砌、瓷砖面层 |
口 |
1200 |
||||
|
土砖砌、石灰面层 |
口 |
700 |
||||
|
11 |
石板材灶台 |
米 |
260 |
含洗菜盆、水龙头、柜门等。 |
||
|
12 |
附属房(含生产性用房、杂间、洗澡间、简易厨房、猪牛栏、厕所等) |
砖混 |
平方米 |
360 |
|
|
|
砖木 |
270 |
|||||
|
土木及其它 |
150 |
|||||
|
13 |
粪坑(水泥) |
立方米 |
50 |
|
||
|
14 |
粪坑(三合土) |
立方米 |
30 |
|
||
|
15 |
化粪池 |
二级 |
座 |
900 |
|
|
|
三级 |
座 |
1500 |
||||
|
16 |
水泥路面 |
平方米 |
80 |
|
||
|
17 |
沥青路面 |
平方米 |
30 |
|
||
|
18 |
沙石路面 |
平方米 |
16 |
|
||
|
19 |
水泥坪(晒坪、院内硬化地) |
平方米 |
65 |
砖石垫层,水泥抹面。贴地砖的每平方米增补10元。 |
||
|
20 |
三合土坪 |
平方米 |
38 |
三砂捣制,表面拍光。 |
||
|
21 |
砖砌八字明沟 |
米 |
40 |
按长度计算。 |
||
|
22 |
砖砌暗沟 |
米 |
60 |
按长度计算。 |
||
|
23 |
片石护坡(堡坎) |
立方米 |
200 |
|
||
|
24 |
砖砌护坡(堡坎) |
立方米 |
180 |
|
||
|
25 |
暗砼涵管 |
米 |
40 |
直径200毫米以下按40元/米补偿。直径每增加100毫米增加10元/米补偿。 |
||
|
26 |
不锈钢防盗网 |
平方米 |
65 |
|
||
|
27 |
钢棚 |
平方米 |
85 |
未围合。 |
||
|
110 |
已围合,有铁制栅、钢架柱、铁皮瓦。对有利用砖砌体围合的,另对其砖砌体按标准给予补偿。 |
|||||
|
28 |
天然气立户费 |
户 |
2300 |
|
||
|
29 |
电立户费 |
单相 |
户 |
243 |
|
|
|
三相 |
1900 |
|||||
|
30 |
自来水立户费 |
户 |
830 |
|
||
|
31 |
宽带迁移费 |
户 |
8 |
|
||
|
32 |
管道燃气拆装费 |
户 |
700 |
|
||
|
33 |
屋顶桶式储水塔拆装费 |
户 |
150 |
|
||
|
34 |
电话迁移费 |
户 |
8 |
|
||
|
35 |
有线电视迁移费 |
户 |
20 |
|
||
|
36 |
油烟机拆装费 |
台 |
150 |
|
||
|
37 |
空调拆装费 |
柜机 |
台 |
300 |
|
|
|
挂机 |
台 |
200 |
|
|||
|
38 |
热水器迁移 |
太阳能 |
台 |
350 |
|
|
|
电、空气能 |
台 |
200 |
|
|||
|
39 |
门楼 |
高档装饰 |
米(宽度) |
1800 |
顶盖及柱均贴大理石、花岗岩等高档材料,豪华铁艺或不锈钢门。 |
|
|
中档装饰 |
1200 |
顶盖及柱均贴抛光石、瓷砖等中档材料,铁艺或不锈钢门。 |
||||
|
低档装饰 |
600 |
顶盖及柱粉刷,铁门或木制门。 |
||||
|
40 |
活动板房 |
|
平方米 |
230 |
|
|
|
41 |
木倒板 |
|
平方米 |
60 |
|
|
|
42 |
增压抽水泵拆装费 |
|
台 |
60 |
|
|
|
43 |
砖砌钢棚 |
|
平方米 |
260 |
|
|
|
44 |
砖砌树脂瓦 |
|
平方米 |
280 |
|
|
附2
建设项目标准果园、苗圃地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
果园 类别 |
亩栽株数标准(株) |
种植年份及补偿标准 |
|||
|
1年生 (元/亩) |
2年生 (元/亩) |
3年生 (元/亩) |
4年以上生 (元/亩) |
||
|
脐橙 |
56 |
7158 |
9476 |
15495 |
27000 |
|
蜜柚 |
56 |
7158 |
9476 |
14848 |
21840 |
|
温柑、杂柑、 金桔、椪柑等 |
88 |
6155 |
10220 |
14966 |
20973 |
|
葡萄 |
222 |
13284 |
22375 |
31466 |
31466 |
|
提子 |
222 |
14612 |
24613 |
34613 |
34613 |
|
百香果、猕猴桃 |
111 |
6120 |
10868 |
16126 |
21568 |
|
火龙果 |
111 |
6198 |
11576 |
18468 |
21316 |
|
桃、枇杷、梨 |
56 |
3542 |
5247 |
7642 |
9070 |
|
李、枣、柿 |
56 |
3495 |
5106 |
6872 |
86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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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梅 |
40 |
4619 |
6914 |
9112 |
12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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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梅 |
40 |
3610 |
4862 |
6761 |
8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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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栗 |
22 |
2821 |
3262 |
3927 |
4765 |
|
备注: 1.连片按照规范性种植,果园管理正常,果树枝叶浓绿, 病虫害少的果园,认定为标准果园,按以上标准予以补偿。 2.2年内(含2年)长势正常苗圃、苗木,按5000元/亩给予补偿;长势较差或一般的,按3000元/亩-4000元/亩给予补偿。 3.2年以上苗圃、苗木,分类进行补偿: 一类为精品苗木(苗圃),取得苗木生产营业执照,苗木生长旺盛,管理规范整齐,无明显病虫杂草,种植苗木整齐有序,疏密度合理,基本无缺株,修剪整形明显,按2万元/亩给予补偿,缺株按数量相应核减,增加数量不增加补偿。 二类为普通苗圃,取得苗木生产营业执照,苗木生长一般,养护管理一般,有明显杂草,种植不整齐,同一品种苗木大小杂乱,基本无缺株,修剪整形不到位,按1.2万元/亩给予补偿,缺株按数量相应核减,增加数量不增加补偿。 三类为较差苗圃,苗木基本自然生长,杂草与多种类型苗木混生,种植无序,按4000元/亩给予补偿。 4.对征地范围内需征收的园林苗木,按财政相应信息价50%的标准进行征收补偿。 5.建苗园、建圃园年限认定:由瑞金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乡镇(街道)调查核实认定。如有争议,由专业机构认定。 6.果园内水管、药管、大棚等按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7.零星果树按种植年份、分品种,根据标准果园亩栽株数平均计算每株价值给予补偿。 8.征地红线一经确定,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抢种的一律不予补偿,只按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的作物种类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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