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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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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及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快速发展,资源迅速扩大、普及水平大幅提高、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入园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同时由于底子薄、欠账多,目前学前教育仍是整个教育体系的短板,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十分突出,“入园难”、“入园贵”依然是困扰老百姓的烦心事之一。因此各地必须拓宽途径扩大资源供给,根据城镇化发展趋势,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扩大公益、普惠、优质、安全的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

(二)制定的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21号)、《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赣教基字〔201433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840号)

二、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 总则

第一条 制定本办法的意义和依据

第二条 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 配建要求

第四条 配建标准

(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市相关责任单位

第六条 市城建部门职责

第七条 市国土部门职责

第八条 市行政审批部门职责

第九条 市房管、城建部门职责

第十条 市城建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市教育部门职责

(三)移交和接收

第十二条 移交方式

第十三条 回收方式

1.本办法出台前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分类管理。(1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明确配建并无偿移交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一律按约定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用于办公办幼儿园。(2)土地性质属于划拨形式的,由政府投融资建设但已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及安置小区配套幼儿园,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用于教育部门办公办幼儿园,产权仍归属原主管部门。(3)已建成使用的商业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分期分批转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2.本办法出台后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以竣工验收备案时间为准),一律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1)政府投融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及安置小区配套幼儿园,用于教育部门办公办幼儿园,产权仍归属原主管部门。

2)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的商业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一律按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要求,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四条 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 已移交的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及使用

第十六条 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1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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