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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瑞金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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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瑞金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作出指示批示。为贯彻落实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部署,我中心2022年2月份起草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2月7日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并结合赣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出台的《关于印发赣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机制的通知》(赣市保租字[2022]1号)文件及相关单位反馈意见,对文稿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形成稿。

、征求意见情况

2022年2月7日,我中心征求了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教体局、市卫健委、市大数据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金融服务中心、市城投集团公司、瑞金经开区建设局、瑞金经开区社会事务局、市税务局、瑞金银保监组、人民银行瑞金市支行、市供电公司、瑞金润泉供水公司、瑞金深燃天然气公司象湖镇、沙洲坝镇、叶坪镇、黄柏乡、泽覃乡等单位(乡镇28个单位相关乡镇及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18个单位反馈的意见,其中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教体局、市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瑞金深燃天然气公司、叶坪镇共10个单位反馈无意见;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瑞金经开区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大数据中心、市城投集团公司、供电公司等8个单位反馈了13条意见,采纳了5条、未采纳8条,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详见《实施方案征求意见采纳情况一览表》。市发改委、瑞金经开区社会事务局、瑞金银保监组、人民银行瑞金支行、市政府金融办、瑞金润泉供水公司、象湖镇、沙洲坝镇、黄柏乡、泽覃乡等10个单位未反馈,视为无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完善了《实施方案》。

二、过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情况

2022年3月25日下午召开第九次常务会议,《瑞金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审议稿列入会议研究讨论,会上,市财政局对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所提四条意见进行了说明,并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向上对接争资主体应该明确,该条意见已被采纳。市税务局提出税费减免会后与住保安置中心对接,会后经过对接,无意见。其他参会单位及社会公众无意见。

2022年5月13日下午召开市委常委会,瑞金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审议稿列入会议研究讨论。经会议研究论证,“十四五”期间,我市力争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由1800套(间)增加至6000套(间),其中2022年计划筹集110套(间),2023年计划筹集3890套(间),2024年计划筹集2000套(间)。

特此说明。

附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第九次常务会议意见采纳情况一览表

       

2022年5月19日

附件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第九次常务会议意见采纳情况一览表

单位名称

修改意见

采纳情况

理由

供电公司

工作职责“负责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电价格政策。”修改为“负责根据江西省发改委相关文件要求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电的价格政策”

不采纳

不采纳理由:《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已明确:“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无需省发改委另行出台相关文件。

大数据中心

工作职责:“对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意愿和建设意愿摸底调查、全面了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人口数量及结构、住房状况等情况提供数据支持。”修改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提供政务外网对接和信息技术支持”

采纳

市公安局

工作职责:“负责提供户籍人口数据,指导办理居住证等事宜。”修改为“负责提供户籍人口数据,办理居住证、居住登记等事宜。”

采纳

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1.第四大点第(一)3点中“用地面积占项目总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提高到30%,”修改为“建筑面积占比上限提高到15%,”

2.工作职责:“负责指导经开区企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地和规划相关政策落实。”修改为“负责指导经开区企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地相关政策落实。”

第1条不采纳;

第2条采纳

第1条不采纳理由:1.江西省规定:“用地面积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2.赣州市规定:“用地面积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提高到30%”

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第四大点第(二)1点中“积极向上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予以资金支持。除上级补助资金外,市本级财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修改为“积极向上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予以资金支持。除上级补助资金外,市本级财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在运营过程中,因执行政策租金所产生与市场租金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补贴,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企业收支平衡”

2.工作职责:“负责统筹相关资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筹划成立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修改为“指定下属公司或成立保障性住房管理运营公司,负责统一管理运营全市存量保障性租赁住房;根据政府统筹安排,对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

第1条不采纳;

第2条不采纳

第1条不采纳理由:江西省、赣州市、甚至国务院没有这种优惠政策。

第2条不采纳理由:城投集团公司作为国有企业,不仅要管理运营,更要筹集资金,筹划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市财政局

1.建议对第5页落实税费和中央补助资金支持政策中第1点“除上级补助资金外,市本级财政按建筑面积毎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予以删除。

2.(第三条第(六)款)建议对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进行明确。(根据财政部 税务局 住建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中明确“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地方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3.建议对第五条第(四)款中强化市场监管中“对符合规定的供应主体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并及时兑现各类政策资金和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修改为“对符合规定的供应主体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并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4.建议对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附件)中“市财政局:负责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和省级奖补资金支持,落实市本级奖补资金筹集和核拨,负责指导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修改为“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奖补资金的核拨,负责指导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1.不采纳

2.不采纳

3.不采纳

4.不采纳

第1条不采纳理由:省文件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利用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现有住房保障资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赣州文件规定:受益财政按建筑面积100元/㎡标准给予奖补。

第2条不采纳理由:财政部、税务局、住建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公告》中对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进行了明确;《税收政策公告》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第3条不采纳理由:同第1条。

第4条不采纳理由:同第1条。

市行政审批局

第四大点第(四)1点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修改为“不涉及土地权属及性质变化的项目”

采纳

市住建局

第四大点第(四)简化审批流程,建议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46号)文件中审批流程

采纳

第九次常务会议意见

1.市财政局对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所提四条意见进行了说明,并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向上对接争资主体应该明确,

2.市税务局提出税费减免会后与住保中心对接,会后经过对接,无意见。

3.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刘方淼提出,任务数经过摸排,经开区标准厂房建设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户型等符合规定,十四五期间能完成1800套建设任务,赣州市棚改等工作住建部认可,要求我们增加任务数由原上报的800套增加至1800套。

4.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林生提出瑞金经开区社会事务局的职能由瑞金经开区建设局负责。

其他参会市领导及参会单位无意见。

1.采纳。

2.已对接。

3.采纳。

4.采纳。

备注

1.市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教体局、市叶坪镇政府、市统计局、瑞金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等10个单位反馈无意见。

2.市发改委、瑞金经开区社会事务局、瑞金银保监组、人民银行瑞金支行、市政府金融办、瑞金润泉公水公司、象湖镇、沙洲坝镇、黄柏乡、泽覃乡等10个单位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社会公众

未收到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