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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市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相关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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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市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相关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情况

根据市委主要领导指示,我局已拟好了《 瑞金市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经向各乡镇、市卫健委、市交通局、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26家单位征求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的总体情况

征求意见稿于202158日至2021514日17个各乡镇、市卫健委、市交通局、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26家单位征求意见,3家单位对文稿无修改意见,6家单位对文稿提出修改意见,17家单位逾期未反馈意见。

修改稿于2021年10月13日至11月14日在瑞金市人民政府网公示,未收到反馈意见。

二、反馈意见

截止到20211114日共收回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教体局、市司法局、市消防救援大队6家单位对文稿的修改意见,叶坪镇、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等3家单位未提出修改意见,壬田镇等17家单位逾期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三、采纳意见

(一)针对市卫健委提出的修改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1、删除《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理由:根据不属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公共场所范畴,予以采纳。

2、负责改成指导,予以采纳。

、删除生活饮用水卫生”,予以采纳。

、删除及时做好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发证等方面的监管工作理由:只有跟食品接触的人员才需要体检,这块属于市管局监管范畴,予以采纳。

(二)针对市民政局提出的修改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⑴、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审批权限已划转市行政审批局承接,我局无审批权限,建议成员单位增加市行政审批局,予以采纳。

⑵、单位职责方面修改为依法督促已依法登记成立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的非营利性托管机构在章程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予以采纳。

在登记管理方面,将里面涉及市民政局的全部修改为市行政审批局,我局无审批权限,予以采纳。

(三)针对市住建局提出的修改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涉及我局事项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教基字(2021)12号文件第二条内容修改完善,予以采纳。

(四)针对市教科体局提出的修改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⑴、在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托管机构设置条件后向科体局申请变更,修改为:向市场监管局申请变更。不予采纳。

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体,修改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局。不予采纳。

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整治活动和召开联席会议的职责改到市场监管局。不予采纳。

、删除市交通局职责,修改为:校外托管机构应严禁校车使用,予以采纳。

提供科体局批准开办托管机构的批复后到民政局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修改为:提供市场监管局批准开办托管机构的批复后到民政局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不予采纳。

、建议增加统战部:加强校外托管机构聚集人群传教等相关内容。不予采纳。

(五)针对市消防救援大队提出的修改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⑴、我大队仅对公众聚集场所办理行政许可,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不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故涉及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消防行政许可,我大队均无权限办理,建议相关部分主办单位均替换为有关职责部门,予以采纳。

⑵、建议将第五条第7点:“负责对托管机构场所进行检查并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函”删除,予以采纳。

建议将第七条第5点:“到市消防救援大队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或者进行消防备案登记”删除。予以采纳。

(六)针对市场监管局法律顾问提出的修改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⑴、建议文件第五.4条第二款中的“批准”改为办理,以避免成为违法设立新的行政许可,予以采纳。

⑵、建议将上述条款中的“校外托管机构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后,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验收,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托管服务活动”这一段予以删除,因为联席会议办公室不是合格的行政主体,只可以作为内部协调机构,不应对外行使行政审批权,予以采纳。

(七)司法局提出的修改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同意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意见。予以采纳。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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