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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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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股室、各中队:

为推进大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建设,现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瑞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3年9月8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保障辖区内交通运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交通 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大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大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 审核的活动。大队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法制审核 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大队法制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拟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 法财物的;

(三)对公民拟处以 3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处以 2 万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 强制拆除;

(二) 加处罚款;

(三) 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清除的代履行;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大队案件承办股室调查终结并提出处理建议之后,大队负责人召开集体讨论之前,由大队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没有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 案件承办股室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案件调查报告;

(二)行政执法决定书,并提交行政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或者意见及情况说明;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自由量裁权的执行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否准确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六)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行政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大队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案件或者事项复杂的,经大队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股室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应当与其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及时提请召开大队负责人办公会或案审会等,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大队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