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
案件办理流程规定
为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提高案件查办质量,完善案件查办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立案:由执法大队负责立案工作。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或信访举报环境违法线索的,执法大队应予以初步调查核实,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执法大队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理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在调查工作完成后,在十五日内,特殊情况下,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五日,由执法大队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二、调查:执法大队调查人员应当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进行调查,并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调查终结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调查报告。(调查时限:原则上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
三、审查:案件调查结束后,交由交叉审查,执法一、二、三中队交叉审查,一中队案件由二中队审查,二中队案件由三中队审查,三中队案件由一中队审查,特殊情况下经分管领导审批可以不受上述审查顺序限制。案件审查内容依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节执行。(审查时限:原则上自收到审查案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听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收到听证(事先)告知书后,应当在五日内提听证申请。对于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按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五、法制审核和案审会集体讨论:执法大队各中队交叉审查后,局法制审核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法制审核,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同时报案审会进行会议讨论。证据不足的,及时退回调查补充(审查时限:5日内完成,不含召开听证会时间)。对于行政处罚案件情节复杂或者给予减轻、较重行政处罚的,可征询局法律顾问审查意见,并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经案审会集体讨论:
1、对公民(含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含2万元)罚款的;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数额的;
2、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的;
3、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
4、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
6、移送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的;
7、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
8、案件情况疑难复杂,内部人员对案件处理意见有重大分歧,涉及领导批示、媒体曝光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案件等;
9、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涉及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10、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11、局党组会认为需提交局案审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六、处罚决定:执法大队按照案审会决定和行政处罚相关规定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含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法制审核人书面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批下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公开。(行政处罚从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送达:执法大队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八、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收到处罚决定书60日内)或提起行政诉讼(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送达催告书后仍不履行的,可以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由案件承办人员制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提供两套案卷复印件及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身份证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执法大队相关案件承办人员送达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九、结案:执法大队案件承办人员对执行完毕的案件填写《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十、归档:执法大队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对行政处罚案卷归档,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正卷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二)立案审批材料;
(三)调查取证及证据材料;
(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
(五)听证笔录;
(六)财物处理材料;
(七)执行材料;
(八)结案材料;
(九)其他有关材料。
副卷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
(二)涉及当事人有关商业秘密的材料;
(三)听证报告;
(四)审查意见;
(五)法制审核材料、集体讨论记录;
(六)其他有关材料。
各案件办理单位应当严格按上述要求办理环境违法案件,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