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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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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法202212

关于印发《瑞金市市场监管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

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2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减少行政执法过错,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制度,现将相关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瑞金市市场监督管理

                                                    2022416

瑞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等方式,对日常检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各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影像资料。

第三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建立影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九条  各执法单位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四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十条  各执法单位负责本单位执法记录设备的影像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日常存储、保管。

第十一条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五章  检查和考评

第十三条  局监察室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对记录的案卷、影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瑞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本局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其行政执法职责、范围、依据、权限、程序、结果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构的简介、职责及内设室的执法职责和范围;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依据;

(四)行政执法权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执法事项及依据;

(五)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程序及流程图;

(六)行政执法结果;

(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八)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九)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名单及照片;

(十一)公示公告栏,公示执法监督监测、抽检信息及法律文书送达公告等信息;

(十二)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三)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主要方式:

政府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等。

第六条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在网站上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八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本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瑞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监督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各执法科室、直属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案金额大,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拟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没财物总值的案件;

(三)拟作出重大、复杂事项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五)拟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扣押财物,涉案面积或价值较大的;

(六)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七)超越裁量权基准范围,给予减轻(加重)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局机关各执法科室、直属单位拟作出前款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按本制度所规定的程序提交局法规股进行法制审核,审核同意后提请集体讨论。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执法案件,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规股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五条法规股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主要证据的充分性以及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

(四)违法事实的客观性、完整性;

(五)法律依据适用的合法性、准确性;

(六)决定裁量结果的适当性;

(七)执法内部流程的规范性。

第六条法规股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案件承办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法规股对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决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并提交集体讨论的意见;

(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

(三)认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四)认为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认为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撤销行政许可、给予或者不给予行政赔偿理由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六)认为裁量幅度不当,达不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或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提出修正意见;

(七)认为超出本机关管辖和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八)其他认为需要纠正的意见。

第八条法规股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

第九条  案件承办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

第十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规股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案件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仍未通过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瑞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4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