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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公交行罚决字[2022]360700290018728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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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公交行罚决字[2022]360700290018728X

当事人

个人

 

*

身份证件号

36210219760926****

 

江西省瑞金市冈面面乡沙排村杉山下小组

联系电话

1577903****

单位

 

地  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10月11日,*在瑞金市云石山沿坝村至沿坝村村道1公里处,驾驶赣CBT2**重型自卸货车,实施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驾驶载货汽车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七十的,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单、血液检测报告、查获经过、被处罚人*的陈述以及民警现场的纠违经过等证据证明。

依据对*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决定给予罚款20元的处罚;对*驾驶载货汽车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七十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300元的处罚,对*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

罚款1320元,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江西非税收代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210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