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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公交行罚决字[2022]3607002900168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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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公交行罚决字[2022]3607002900168612

当事人

个人

 

*

身份证件号

36210219680429****

 

江西省瑞金市九堡镇山坑村香花树下

联系电话

1885081****

单位

 

地  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6月23日,*在九堡圩路堑下村委会没空路段,驾驶赣BG8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单、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经过、被处罚人*的陈述以及民警现场的纠违经过等证据证明。

依据对*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决定给予罚款20元的处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五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

罚款20元,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江西非税收代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27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