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瑞金交罚[2021]01007号
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王*海 |
身份证件号 |
3624271981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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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大汾镇鹿坑村山坑**号 |
联系电话 |
1342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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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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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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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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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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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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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1月30日,王*海通过电话、微信联系的方式联系乘客,驾驶赣D292**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在福建省莆田市黄石镇、西天尾镇、城厢区搭载6名乘客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乘客的乘车运费为380元/人,共计2280元,并与乘客协商好到达目的地后支付乘车运费。
经调查,赣D292**车辆所有人为王*海,驾驶员为王*海,赣D292**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王*海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亦未办理其他相关营运手续。王*海驾驶赣D292**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有执法检查现场笔录、现场摄像、王*海本人及乘客询问笔录等证据证言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0年版)》的规定,决定给予壹万 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手机缴款短信通知中电子缴款码缴至各银行 ,账号 国家金库瑞金支库 (通过 支付码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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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瑞金市人民政府或赣州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瑞金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1年3月 15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