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瑞金交罚[2021]01027号
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钟*辉 |
身份证件号 |
3607811985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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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江西省瑞金市壬田镇高轩村下高轩小组**附*号 |
联系电话 |
1357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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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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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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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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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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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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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7月7日,钟*辉通过微信、电话联系乘客,驾驶赣BY9X**在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长安镇、深圳市松岗搭载乘客5名(其中1名小孩)到江西省瑞金市。乘客的乘车运费为260元/人(4人),小孩乘车运费为240元/人,共计1280元,已收取到其中1名乘客通过微信支付的运费260元及一对母女定金60元(现已退回),母女俩剩余的运费及其他2名乘客的运费协商好到达目的地后通过现金、支付宝转账、微信的方式收取。
经调查,赣BY9X**所有人为钟*辉,驾驶员为钟*辉。赣BY9X**车无《道路运输证》,钟*辉未办理《从业资格证》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亦未办理其他相关营运手续。钟*辉驾驶赣BY9X**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有执法检查现场笔录、现场摄像、钟*辉本人以及乘客询问笔录等证据证言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0年版)》的规定,决定给予 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瑞金市各银行(凭手机缴款短信通知中电子缴款码),账号 (通过到瑞金市交通运输局办理江西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网上交款事宜后凭手机缴款短信通知中电子支付码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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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瑞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瑞金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1年7月1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