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瑞金交罚[2021]03008号
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曹*林 |
身份证件号 |
3607331991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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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周口镇长田村曹屋*号 |
联系电话 |
1897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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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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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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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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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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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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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曹*林于2021年2月17日9时05分通过哈啰出行接受平台派单,驾驶赣B67**R搭载1名乘客从会昌县会昌广场到瑞金市火车站,平台显示乘客已支付乘车运费52.8元给哈啰平台,哈啰平台扣除服务费后支付乘车运费47.5元给曹*林。
经核实,赣B67**R车辆所有人为曹*林,驾驶员为曹*林,赣B67**R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曹*林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未办理其他相关营运手续。曹*林驾驶赣B67**R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有执法检查现场笔录、平台接单记录、曹*林本人以及车内乘客询问笔录等证据证言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 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手机缴款短信通知中电子缴款码缴至各银行 ,账号 国家金库瑞金支库 (通过 支付码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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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瑞金市人民政府或赣州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瑞金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1年 2月2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