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瑞金交罚[2021]01025号
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江* |
身份证件号 |
3526221968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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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福建省长汀县新桥镇江坊村洋坊路*号 |
联系电话 |
1575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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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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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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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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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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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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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6月18日,江*通过电话联系乘客,驾驶闽FUY3**在福建省长汀县馆前镇复兴村搭载乘客三名到江西省瑞金市大柏地乡森林派出所对面的关山林场。乘客的乘车运费为60元/人(3人),共计180元,并与乘客协商好到达目的地后通过现金、微信以及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收取乘车运费。
经调查,闽FUY3**所有人为江*,驾驶员为江*,闽FUY3**车无《道路运输证》,江*未办理《从业资格证》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亦未办理其他相关营运手续。江*驾驶闽FUY3**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有执法检查现场笔录、现场摄像、江*本人以及乘客询问笔录等证据证言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0年版)》的规定,决定给予 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瑞金市各银行(凭手机缴款短信通知中电子缴款码),账号 (通过到瑞金市交通运输局办理江西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网上交款事宜后凭手机缴款短信通知中电子支付码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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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瑞金市人民政府或赣州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瑞金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1年6月2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