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瑞金交罚[2021]01032号
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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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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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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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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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瑞金市天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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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瑞金市沙洲坝镇清水村乌石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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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527069**55 |
法定代表人 |
陈*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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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MA385DYT6M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11月2日10时00分至10时17分、11月3日9时47分至9时54分、11月7日10时38分至11时23分、11月8日,你公司教练员杨*对学员李*发进行科目三培训时,利用运动相机视频录像设备,先录制好学员李*发的练车视频,再通过教练车上的车载摄像头对手机上的视频进行抓拍上传,未如实记录学员培训信息,有“视频截图”造假行为。该违法行为有瑞金市天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校长陈*泽、教练员杨*2份询问笔录、瑞金市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监管抓拍的“视频截图”照片等证据证言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的规定,依据 《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伍仟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瑞金市各银行(凭手机缴款短信通知中电子缴款码),账号 (通过到瑞金市交通运输局办理江西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网上交款事宜后凭手机缴款短信通知中电子支付码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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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瑞金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瑞金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1年 11 月 1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