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五公开 > 履职依据 > 规范性文件

【有效】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访问量: 瑞府办发〔2021〕2号关于印发瑞金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瑞府办发〔2021〕2号关于印发瑞金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瑞府办发〔20212

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瑞金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

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瑞金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瑞金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在全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9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各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不含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2021630日前,全市范围内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或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二、组织实施

各乡镇、各部门要着眼关键环节,采取有力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准确把握事项范围。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梳理编制目录清单。各乡镇、各部门要梳理编制本单位所有证明事项(不含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同时,根据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范围要求,梳理编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2021320日前,各乡镇、各部门要将本单位证明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及联络员信息表纸质版加盖公章报送市司法局(径送市司法局201室,同时发送电子版至邮箱:1305479886@qq.com,联系人:刘芳,联系电话:18779067250)审核。2021630日前,各乡镇、各部门要统一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经上级审核同意的本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各乡镇、各部门在公布本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之前,要全面完善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申请受理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审查核验制度、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申请人诚信档案制度等,明确受理条件、承诺方式、承诺责任,明确承诺信息的核查渠道、审批部门与主管部门职责。

()统一规范工作流程。各乡镇、各部门要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2021630日前,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要完善相关业务平台系统,统一添加告知承诺制模块,协同推进线上线下办理流程。

()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确需核查的,行政机关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和承诺人的信用状况等, 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行政机关要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市本级建立由市政府办、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由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局牵头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乡镇、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

()大力营造氛围。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加大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要善于发现、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培树典型,宣传推介,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良好氛围。

()加强考核督查。市司法局要将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底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要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

附件: 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2.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3.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4.联络员信息表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市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驻市各单位。

----------------------------------------------------------------------------------------

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31日印发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组织机构代码):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称: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书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的,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日期:         

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2

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

行政事项名称及类别

证明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出具证明的单位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实行的,说明理由及依据)

备注

注:1.“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是指办理该行政事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的行政主体;

2.“类别”是指行政许可(不含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中的某类;

3.“依据名称”应规范表述,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名的全称;

4.在本方案事项范围内的行政事项,如不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须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附件3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

行政事项名称及类别

证明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出具证明的单位

备注

注:1.“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是指办理该行政事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的行政主体;

2.“类别”是指行政许可(不含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中的某类;

3.“依据名称”应规范表述,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名的全称。


附件4

联络员信息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2021年    

单位名称

分管领导

牵头股室

牵头股室负责人

联络员

电子邮箱

姓名

办公

号码

手机

号码

姓名

办公

号码

手机

号码

解读:关于《瑞金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