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五公开 > 履职依据 > 规范性文件

【有效】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访问量: 瑞府办发〔2019〕166号关于印发瑞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瑞府办发〔2019〕166号关于印发瑞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瑞府办发〔2019166

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瑞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瑞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9月30日市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0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瑞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为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的通知》(农医发〔2013〕31号)、《江西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病死畜禽包括因疫病或不明原因死亡的猪、牛、羊、家禽等人工饲养的动物、宠物等其他养殖动物。

第二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企业主体、统一收集、集中处理、联防联治”的原则。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

第三条采取政府引导、社会投资、企业运营的模式,组建“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承担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工作。

第二章 病死畜禽的收集和处理

  第四条根据畜禽养殖数量和分布,建立健全以乡镇暂存、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收集处理为主要内容的收集处理体系。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根据各乡镇辖区内养殖分布情况,配套相应的收运人员和收运设备,以保证辖区内病死畜禽日产日清,且运输车辆必须为全封闭的冷链车。

  第五条 市域内的养殖场(户)、屠宰厂(场),须与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签订处理协议,病死畜禽全部由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处理。养殖场(户)、屠宰厂(场)出现病死畜禽后,应于二十四小时内上报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填写《无害化处理收集凭证》,并上传收集现场照片至网格监管员确认存档。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须保存完整的无害化处理过程监控信息以供核查。

  第六条市动物卫生监管部门与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签订监管责任书,并实行驻场监管。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每月将《病死畜禽无害化统计表》及《无害化处理收集凭证》交给网格监管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积极倡导生猪、肉牛等养殖场(户)参与畜禽保险,养殖场(户)申请保险理赔时需凭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出具的《无害化处理收集凭证》,方可理赔。

  第八条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教育引导养殖场(户)、屠宰厂(场)将产生的病死畜禽及时送交暂存点,由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处理。严禁养殖场(户)、屠宰厂(场)随意抛弃病死畜禽。畅通监督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章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

  第九条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的通知》(农医发〔2013〕31号),将补助范围由规模化养殖场扩大到畜禽散养户,由病死猪扩大到其它病死动物(包括:家禽、牛、羊等)和毛皮动物胴体。无害化处理病死猪具体补助标准及补助金额按照国家及省、赣州市政策标准。其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按照特许经营权协议约定的4000元/吨的标准执行,未腐烂、水泡的按实际称重,遇水泡、腐烂等不宜称重的特殊情况,按牛400元/头、羊80元/只、家禽3元/只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条 按照“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根据上级补助标准和市农业农村局实际核定的病死畜禽数量拨付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每月汇总形成《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汇总表》并附相关佐证资料经乡镇财政所初审后报市畜牧兽医局审核,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后每半年向市政府行文请示申拨,市财政局据实拨付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补助对象仅限于在我市辖区内饲养、屠宰过程中产生的病死畜禽,来源不明或无标识的病死畜禽不予补助。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农业农村、财政、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严格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属地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各乡镇要建立健全畜牧兽医站监管员对养殖场(户)、屠宰厂(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机制,对辖区内养殖及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及时登记畜禽存栏数量的增减并及时上报市畜牧兽医局。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销售、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依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加强对畜禽养殖和屠宰环节的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第十五条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病死畜禽的危害和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对病死畜禽必须做到“五不准一处理”(即不准宰杀、不准使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不准抛弃,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构建起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群防群控的长效监管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解读:关于《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