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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促进民宿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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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府办发〔20219

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瑞金市促进民宿健康发展的实施

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瑞金市促进民宿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2021年7月18日市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瑞金市促进民宿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健康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25号)、《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民宿发展工作指南>的通知》(赣文旅市字〔2020〕2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管理,提升民宿服务质量,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托我市丰富的红色文化和客家文化资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产业融合为抓手,打造一批差异化、个性化民宿体验产品,做强瑞金“客家红”民宿品牌,推进我市民宿规范化、规模化、特色化、品牌化发展,促进乡村振兴、创业就业和富民增收。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规划引领,科学合理布局

1.合理优化空间布局。依托我市A级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点,完善民宿业态,因地制宜布局全市民宿发展格局,在村庄规划和美丽宜居乡村建设中处理好农民建房与民宿集聚、产业布局的衔接,创新租赁、合作、转让等方式,盘活农村闲置用房、公产房,用于民宿发展。

2.提升基础设施配套。对民宿集聚区等重点民宿发展区域,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水电气、通讯等部门要予以政策倾斜,优先保障建设用地、优先审批建设、优先纳入“四好农村路”建设、优先协调管线搬迁改造、优先实施智慧旅游。要加强资金、项目统筹,整合农业、林业、水利、交通、乡村振兴、金融等项目资金向民宿发展重点区域倾斜,加大民宿项目金融贷款扶持力度,着力建设和完善民宿集聚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体系,确保民宿发展重点区域水电气供应、道路交通、网络通讯、排污处理、服务咨询、治安消防等基础设施完善,为游客提供舒适安全环境。

(二)坚持政府引导,有序规范管理

3.制定行业标准。结合全市旅游民宿发展现状,制定瑞金市民宿管理办法(详见附件),进一步明确全市旅游民宿开办要求、办证流程、环境和建筑、消防安全、卫生管理、经营管理等标准,指导民宿规范有序、形成特色、健康发展、持续发展。

4.推动部门联动。建立部门联勘联审机制,组织文广新旅、公安、消防救援、住建、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开办民宿实行联合现场勘查,联合出具审核意见,所在乡镇参与,依法、高效为民宿业主办理相关证照。鼓励组建民宿协会,引导民宿经营者通过行业自律有序发展,形成政府管理引导下的良性竞争环境。

5.加强招商引智。大力引进国内知名民宿品牌企业、知名平台公司、专业管理团队参与瑞金民宿开发建设与经营管理,做大做强瑞金民宿品牌。吸引专业人才投身瑞金民宿,对外来投资或具有高学历民宿经营管理的人才,按照相关人才政策给予一定奖励扶持。

6.加强营销宣传。将民宿集聚区、星级民宿纳入全市精品旅游线路,一并开展营销推介。鼓励“民宿+景区”捆绑式营销,依托景区景点,吸引、鼓励旅行社组团体验瑞金民宿。鼓励民宿业主通过手机APP、携程、去哪儿、赣州智慧旅游等电商平台承接客源,通过线上线下扩大营销渠道。

(三)加大扶持力度,落实奖补政策

7.优化用地审批。高端民宿、民宿聚集区项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等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根据用地需求在当年度内予以供地保障,并做好建设用地审批和服务工作。新建民宿的,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等部门要优先审批建设。

8.加强品牌扶持。加强对民俗文化的挖掘,鼓励民宿业主将当地特色主题充分植入到民宿设计建造和管理服务中,对有代表性、竞争性的民宿品牌予以奖励扶持。

9.落实奖励政策。根据《瑞金市发展星级旅游民宿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瑞府办发〔2019〕146号)精神,对达到认定标准的星级旅游民宿,给予奖励扶持。

10.鼓励模式创新。鼓励支持农户自主经营型、“公司+农户”型、“合作社+农户”型、“协会+农户”型等民宿发展模式。鼓励组建民宿联盟体,支持农户通过资本入股、场地出租等方式进行合作经营,集中连片发展民宿集聚区,统一开展营销服务,促进民宿产业化、规模化、标准化。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瑞金市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文广新旅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及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监管过程中涉及相关政策性问题的协调解决。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文广新旅局,具体负责民宿发展的政策制定、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和落实相关监管和服务政策,联勘联审,常态化监督管理等。

(二)明确工作职责。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别负责受理旅游民宿《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证照的审批和办理。行政审批、文广新旅、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建、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行业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乡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辖区内民宿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协同监督管理,规范民宿经营。建立并完善记录、抽查和惩戒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及时查处民宿违规违法行为,引导民宿经营者创新理念,注重文化,提升品质,规范经营,加强精神文明、诚信体系和行业自律建设。

(四)强化人才保障。定期组织民宿经营管理者培训,采取“请进来”“走出去”方式,请国内知名民宿专家顾问来瑞金授业解惑,选派优秀的民宿经营管理者到民宿发展发达地区学习经验做法。将民宿从业人员的客房管理、烹饪技艺、旅游服务、接待礼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电子商务等方面知识和技能培训,纳入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五)强化经费保障。由市财政根据《瑞金市发展星级旅游民宿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瑞府办发〔2019〕146号)有关规定,安排经费用于奖励符合条件的星级旅游民宿,促进我市旅游民宿高质量发展。

附件:瑞金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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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市政协办,驻市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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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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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瑞金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健康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25号)和《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民宿发展工作指南>的通知》(赣文旅市字〔2020〕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瑞金市境内民宿的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位于城区以外的乡镇、村庄,利用当地民居等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单幢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民宿管理遵循“属地管理、综合监管、标准引导、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二章  申办条件

第三条申办民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民宿建筑应当为合法建筑,符合房屋质量安全、消防安全有关要求:

1.建成民宿:本办法出台前建成运营的民宿,民宿业主需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2.改建民宿:通过对现有房屋改造民宿的(含装饰装修、建筑保温),民宿业主需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二次装修施工图,图审合格后依法依规施工。

3.新建民宿:通过新建房屋建设民宿的,在房屋建造前按照集体土地、国有土地性质正常程序向有关部门报批报建,批准建设后民宿业主需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标准的房屋主体设计图和二次装修施工图,图审合格后依法依规设计施工。

(二)民宿消防安全标准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民宿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证照,具体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民宿客房规模应当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执行,单幢建筑的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单幢建筑超过前述规模的经营接待旅客住宿场所,应当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管理。

(五)民宿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占用耕地、生态红线,并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

(六)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重要自然与文化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等高敏感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七)民宿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民俗特色。

(八)民宿应当具有必要的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并按标准要求规范设置,有条件区域应统一纳入城镇污水管网。

第三章  办证流程

第四条民宿办证流程(详见附表1)如下:

(一)办证申请。民宿业主向所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民宿办证申请,所在乡(镇)通过实地踏勘,对民宿选址的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及其他申办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瑞金市民宿申办一次性告知单》(详见附表2),指导民宿业主按要求准备办证资料。

(二)安全鉴定。民宿业主分别按建成民宿、改建民宿、新建民宿的安全要求,聘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机构和消防设施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或聘请第三方设计单位出具符合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标准的主体设计图和二次装修施工图。

(三)联勘联审。根据《瑞金市民宿申办一次性告知单》,民宿业主提供齐全的相关申办资料,到所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填写《瑞金市民宿申办联勘联审意见表》(见附表3),并签订《瑞金市民宿业主承诺书》(见附表4)。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意见签署,并提交瑞金市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及公安、住建、消防救援、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联合实地勘查、集体评定。符合要求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瑞金市民宿申办联勘联审意见表》;不符合要求的,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要求并出具暂不予受理告知书,由申请人按要求完成整改后再次提出申请。

(四)办理证照。取得联勘联审通过意见的民宿业主,凭《瑞金市民宿申办联勘联审意见表》及齐全的《瑞金市民宿申办一次性告知单》相关材料,到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相关行业许可经营证照。证照办理齐全,方可从事民宿业经营活动。

第五条民宿经营者提供旅行社业务、汽车租赁、旅游商品销售及其他娱乐休闲服务的,应该遵守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证照,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第六条民宿产权、经营权或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民宿经营者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决定停业的,应在停业前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民宿登记注销手续。

第四章  等级评定

第七条民宿开业经营一年后且近一年内未发生相关违法违规事件的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同一地点、同一投资经营主体只能以一个整体申报。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标准认定。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达到三星级以上旅游民宿标准的民宿,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赣州市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国家星级旅游民宿,成功创评为国家星级旅游民宿的可享受瑞金市民宿发展相关扶持奖励(精品旅游民宿除外)。

第九条已评定等级的星级旅游民宿实行动态管理。

(一)对日常运营管理不达标或不符合相应星级标准的,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限期整改落实,整改不到位的,提请评定机构取消相应星级。

(二)对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有效投诉、侵犯游客隐私合法权益等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相关违法违规事件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评定机构取消相应星级。

(三)被取消星级的旅游民宿,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收回该旅游民宿的标牌。

(四)被取消星级的旅游民宿,自取消星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星级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规范民宿经营管理。

(一)民宿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民宿应有切实可行的突发公共(安全、卫生、消防、自救互救等)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三)民宿应安装旅馆业住宿登记信息系统或使用手机客户端(APP)旅客住宿登记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和访客制度。

(四)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依法依规安全管理。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应当向住客作出说明或警示。暴雨、洪水、地质灾害等预警发布期间,可能受到影响地区的民宿应当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

第十一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文广新旅、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住建、公安、消防救援、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按照部门工作职责,负责落实民宿经营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将民宿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规范指导民宿发展。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服务管理合力,牵头民宿的现场联合勘查、审定,牵头审定星级旅游民宿奖励等。

市文广新旅局:负责组织开展星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申报、民宿政策宣贯、民宿营销推介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等。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各职能部门和乡镇履行民宿综合安全监管。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星级旅游民宿扶持奖励资金,并按规定及时下拨奖扶资金。

市审计局:负责监督检查民宿专项扶持奖励资金。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民宿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负责管控和引导民宿集聚区整体建筑风貌工作,按照生态建设等有关要求,做到民宿发展与村庄建设相统一,拓展民宿发展空间;负责保障新建民宿及民宿集聚区建设用地供地;配合做好民宿建房审批。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依法核发公司经营民宿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照,依法核发《卫生许可证》。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核发个体经营民宿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负责指导民宿实行明码标价;配合民宿的现场联合勘查、审定。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督促民宿强化安全防范措施;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配合民宿的现场联合勘查、审定。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民宿规范建设,指导规范民宿房屋安全、防火改造措施,督促民宿落实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措施;配合民宿的现场联合勘查、审定。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民宿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民宿消防监督管理;配合民宿的现场联合勘查、审定。

市卫健委:负责参照住宿业卫生规范,做好民宿经营场所卫生许可和从业人员健康的审查;负责加强对民宿日常经营的卫生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配合民宿的现场联合勘查、审定。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把民宿作为重要内容纳入乡村振兴规划,推动民宿发展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有机结合。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乡镇完善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指路系统,加强道路安全隐患的治理。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民宿房屋建设报批报建、民宿申办的指导初核;配合民宿的现场联合勘查。

第十二条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开展日常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及时发现纠正查处民宿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民宿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旅客进行信息采集;

(二)纠缠消费者或者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

(三)销售产品掺杂、掺假;

(四) 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规定;

(五)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六)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七)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八)发生重大游客投诉事件;

(九)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十)违反法律法规从事其它经营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出台前已建成运营的民宿,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民宿证照办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其规范经营。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视实际情况,指导限期整改完善。整改达标的,办理有关证照、住客登记系统等;整改不达标或拒不整改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表:1.瑞金市民宿办证流程图

2.瑞金市民宿申办一次性告知单

3.瑞金市民宿申办联勘联审意见表

4.瑞金市民宿业主承诺书

附表1:

瑞金市民宿办证流程图


附表2:

瑞金市民宿申办一次性告知单

序号

办证名称

所需资料

办理地点

咨询电话

1

乡镇所需资料
一次性告知单

第一类:建成民宿所需资料(《瑞金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公布之前建成的)

1.民宿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经营场所证明》(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或村委会房屋产权证明;属租赁房屋经营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出租人产权登记合法手续);

3.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4.《瑞金市民宿申办联勘联审意见表》;
5.《瑞金市民宿业主承诺书》。

所在乡镇人民

政府

第二类:改建民宿所需资料
1.民宿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经营场所证明》(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或村委会房屋产权证明;属租赁房屋经营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出租人产权登记合法手续);

3.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二次装修施工图;

4.《瑞金市民宿申办联勘联审意见表》;
5.《瑞金市民宿业主承诺书》。

第三类:新建民宿所需资料
1.民宿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经营场所证明》(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或村委会房屋产权证明;属租赁房屋经营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出租人产权登记合法手续);

3.房屋建造前,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标准的房屋主体设计图和二次装修施工图,图审合格后按照集体土地、国有土地性质正常程序向有关部门报批报建,依法依规设计、施工;
4.《瑞金市民宿申办联勘联审意见表》;
5.《瑞金市民宿业主承诺书》。

2

营业执照办理

一次性告知单

1.民宿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民宿业主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经营场所证明》(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或村委会房屋产权证明;属租赁房屋经营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出租人产权登记合法手续);
3.民宿业主或法定代表人1寸免冠彩色相片;
4.《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个体经营在瑞金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办理,公司经营在市行政审批局3楼“一窗通办”窗口办理(一窗通办业务)

市行政审批局0797-2516363

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办理一次性告知单

1.民宿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民宿业主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书》;
3.《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4.公共场所地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或现场环境照片),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由许可受理人员补充;
5.有资质的卫生检测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或者评价报告(可在许可后2个月内许可审批部门及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卫生许可现场复核时提供);
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市行政审批局3楼9号、10号窗口

0797-2516979

4

食品经营许可证

办理一次性告知单

1.民宿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民宿业主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经营场所证明》(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或村委会房屋产权证明;属租赁房屋经营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出租人产权登记合法手续);
3.《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流程布局平面示意图;

5.从业人员到瑞金市疾控中心体检,取得有效的《健康证》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6.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表》(窗口提供);

7.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个体经营在瑞金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办理,公司经营在市行政审批局3楼11号窗口办理

市行政审批局0797-2516363

5

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
一次性告知单

1.《瑞金市民宿申办联勘联审意见表》;

2.民宿业主或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经营场所证明》(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或村委会房屋产权证明;属租赁房屋经营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出租人产权登记合法手续);

4.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三级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或意见书;

5.《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
6.《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7.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标明房号、服务台、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出入通道等平面图以及门脸照片;
9.安装监控系统和公安报备系统;
10.瑞金市公安局出具审核意见的《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
11.由民宿业主或法定代表人签章的《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承诺书》。

瑞金市公安局2楼治安大队

0797-2536519


附表3:

瑞金市民宿申办联勘联审意见表

民宿名称

民宿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民宿概况

位于      乡镇        号,楼层   层,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建造时间        月,装修竣工时间       月。

经营范围为                                  ;其中营业客房数  间,床位数  个,餐桌数  桌,餐厅面积     平方米,厨房面积           平方米,其他经营项目:                                       

从业人数(人)

总投入(万元)

安保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楼梯材质、数量

(个)    

疏散楼梯净宽

         (米)

各层使用功能

建筑装修材料

吊顶

墙面

地面

隔断

消防器材配置

灭火器

 (具)

NB-loT无线

独立式烟感(可燃气体)

报警器

      (个)

消防应急照明

       (个)

疏散指示标志

      (个)

逃生用口罩、手电筒和逃生绳、逃生梯配置情况

业主申请

本民宿已严格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住建、消防救援、公安相关要求完善相关设施设备,现申请民宿证照办理。

签名或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所在村委会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乡镇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市行政审批局

/市市场监管局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市卫健委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市住建局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市消防救援大队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市公安局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领导小组

办公室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格一式三份,民宿业主、所在乡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存一份。凭此表可办理相关证照。


附表4:

瑞金市民宿业主承诺书

本人己知悉民宿申办应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等有关规定与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告知的全部内容,取得当地政府要求的相关证照,并作出下列承诺:

(一)提供所告知的相关办证材料,且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在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经营活动。

(三)守法守规。在经营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相关部门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规范经营。严格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合法经营。

(五)文明经营。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利益。尊重客人的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提供健康、文明的经营项目。不向客人介绍和提供损害国家利益与民族尊严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六)诚实守信。真实宣传,正确引导。履行服务承诺,公开标准,合理定价,明码实价。对商品或服务宣传客观、全面、真实,不作虚假、误导宣传。披露信息充分、实用,引导消费者理性选择。

(七)公平交易,有序竞争。不以不正当经营手段破坏旅游市场秩序和损害消费者合法利益,若发生不正当得利、不公平交易行为,愿意为此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优质服务,塑造品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突出特色,坚持“以人为本”“客人至上”,热情待客用敬语,服务主动有耐心,规范操作讲礼仪,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塑造优良品牌。

(九)尊重人格,保护隐私。平等对待消费者,合理采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隐私。

(十)确保安全。强化安全管理,完善安全措施,确保客人的人身、财物安全。

(十一)化解纠纷,及时公正,接受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强行业自律。认真听取消费者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主动承担责任,公正解决消费争议,满足消费者合理要求。

本承诺书以诚信服务为诺,以实际行动为践,愿意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对承诺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不符合开设民宿的许可条件要求,并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自觉接受行政审批、市场监管、住建、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时交回相关部门颁发的有关证照。

以上承诺属本人真实意愿的表示。

                              

民宿业主:


    解读:【音频解读】关于《瑞金市促进民宿健康发展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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