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府办发〔2019〕54号
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瑞金市“产业扶贫信贷通”贷后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瑞金市“产业扶贫信贷通”贷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瑞金市“产业扶贫信贷通”贷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精准扶贫工作方针政策,提升产业扶贫服务水平,提高产业扶贫对象自我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进一步规范我市“产业扶贫信贷通”贷后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赣州市精准扶贫攻坚战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赣州市2018年“产业扶贫信贷通”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扶攻字〔2018〕12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扶贫信贷通”贷款是指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作为贷款风险缓释基金,由合作银行向贫困户以及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对象)发放的用于发展产业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三条 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的过程,包括资金账户监管、现场检查与日常追踪管理、风险预警与处理、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档案管理、不良信贷管理、信用收回和总结等。
第四条 贷后管理应遵循“谁放贷、谁负责贷后管理;相关部门、乡(镇)配合,形成合力;实时监管,快速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充分运用各乡(镇)、各合作银行掌握客户资料的权利和借款对象应承担的义务进行贷后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建立“产业扶贫信贷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贷后管理工作会议,市金融局牵头做好“产业扶贫信贷通”工作的协调、督促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各合作银行负责“产业扶贫信贷通”贷后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总体风险控制,牵头处理风险等事项。
第八条 市扶贫办配合做好贷后资金用途监管,与市财政局一同做好风险缓释基金的安排管理,提出风险缓释基金额度计划,做好风险缓释金代偿审核。
第九条 各乡(镇)要发挥乡(镇)村干部、驻村扶贫工作队的作用,会同合作银行做好贷款贷后资金用途监管和引导,以及贷款到期催收、清收、追偿工作。
第三章 现场检查、日常跟踪
第十条 现场检查。市金融局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各乡(镇)、各合作银行对贷款贫困户、农业市场经营主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检查,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进行现场检查前要进行充分准备,结合资金账户监管、日常跟踪、风险监控掌握的信息,确定检查重点。现场检查内容主要为:
1.检查贫困户个人贷款是否用于产业发展,是否存在将贷款用于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
2.检查贫困户贷款使用效益,贷款对贫困户增产增收情况。
3.检查农业市场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与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的带动情况。
第十一条 日常跟踪。充分发挥驻村扶贫工作队及驻村干部的作用,在日常帮扶工作中,及时掌握贫困户贷款使用情况及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情况。对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将情况反馈给银行及相关部门。
第四章 风险监测与预警
第十二条 主要监测贷款贫困户、农业市场经营主体具体风险和信贷业务整体风险情况。
第十三条 风险信号的分级管理。信贷风险信号分为红色、橙色、黄色三个级别。
1.红色风险信号是指已经对信贷资产安全构成严重危害,或预计损失严重、影响恶劣、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重大风险信号。
2.橙色风险信号是指直接威胁信贷资产安全,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损失程度增加的重要风险信号。
3.黄色风险信号是指有一定风险,可能影响信贷资产安全,需采取提高安全性措施以防止风险扩散的一般风险信号。
第十四条 风险信号的报告路径及处理。监测中发现的红色、橙色风险信号应及时报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金融局审核后,及时反馈给分管市领导,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进行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贷款贫困户、农业市场经营主体风险处理措施。对未按时归还贷款或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缓释金损失的贷款贫困户、农业市场经营主体,乡(镇)应协助合作银行追回贷款,有关部门将该贫困户、农业市场经营主体及其股东纳入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今后将不能获得任何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五章 贷款的退出与收回
第十六条 贷款到期前30天,贷款银行在7日内将还款催收通知书送达借款人或由当地村委会转达借款对象。借款对象接到还款通知后,要严格履行贷款合同并按时归还贷款。
第十七条 “产业扶贫信贷通”贷款贫困户、农业市场经营主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由乡(镇)扶贫工作站、驻村干部、市扶贫办、合作银行共同对贷款违约借款对象进行还款催收:
1.借款人或经营主体主要股东及其法人代表或实际经营者死亡或失踪;
2.未按贷款合同规定支付贷款利息超过10个自然日;
3.到期后未按时还款或恶意逃避债务;
4.发生或涉及重大法律纠纷;
5.生产经营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困难;
6.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拒绝或阻挠对融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不良贷款的处置
第十八条 出现借款对象拖欠贷款利息或到期未偿还本息等违约情况时,合作银行与乡(镇)扶贫工作站、市扶贫办应共同对贷款违约借款对象进行还款催收。在下发催收通知书30个工作日后或贷款对象丧失还款能力,经贷款银行和借款人所在村委会或经营主体所在地乡(镇)扶贫工作站现场确认后,合作银行必须对所涉及的债务人进行起诉,实施财产保全,待判决生效后,合作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市扶贫办申请启动风险缓释金代偿程序,同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对合作银行“产业扶贫信贷通”代偿申请的初审工作应在收到代偿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相关表格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统一报送赣州市扶贫办、赣州市财政局进行复审。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扶贫办收到赣州市扶贫办、赣州市财政局审定结果后,根据确认的代偿金额和法院立案受理合作银行诉讼的相关法律文书,向合作银行下达支付令,从风险缓释基金账户中划拨对应金额的代偿资金到银行贷款还款过渡账户,再由银行执行贷款还款操作。
第二十一条 银行机构在获得风险缓释金后应继续对违约借款对象进行追偿,所追回的贷款本息应全额归还到本机构风险缓释基金专户,财政风险缓释金只对“产业扶贫信贷通”贷款存续期实际发生的贷款本息损失金额进行等额代偿,并按赣州市及我市两级财政5:5比例承担,直到风险缓释金扣完为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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