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瑞金市审计局审计现场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股(室、中心):
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瑞金市审计局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局法规股。
瑞金市审计局
2022年9月1日
瑞金市审计局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现场管理,进一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防范风险,落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瑞金市审计局组织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简称审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现场管理,是指审计人员进入被审计单位(包括送达审计)开始工作至审计组提交审计结果文书期间,对执行审计业务及相关事项而进行的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 开展现场审计,应当依照审计法的规定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现场业务、廉政、保密、安全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确保把优秀项目标准和审计业务质量标准落实到审计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局领导担任审计组组长的,审计组应配备一名副组长,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指定审计现场负责人。副组长或审计现场负责人根据审计组组长的委托,履行审计现场管理职责,对审计组组长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审计组主审根据审计组组长(或审计现场负责人,以下统称为审计组组长)的委托和审计分工,履行起草审计文书和信息、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协助组织实施现场审计、督促审计组成员工作、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等职责。
审计组设审计小组的,审计小组的审计现场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要求由审计组组长视实际情况确定。
审计组成员根据审计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符合设立临时党支部的审计组,应当按照市审计局规定成立临时党支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切实开展党建活动,及时做好记录,接受机关党总支指导、检查。
第六条 审计组应当围绕审计工作任务,组织必要的审计业务学习和培训,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增强优秀项目意识、强化审计业务质量理念和廉政、保密、安全等教育。
第七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应组织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宣读审计通知书,告知审计工作纪律相关规定,提出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
审计期间,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江西省审计厅文明审计要求及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 审计组应当在对照学习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标准的基础上,及时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一)采取口头或者询问相关人员、网上查阅相关信息资料、收集相关文件报告等材料、观察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场所设施与有关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追踪有关业务的处理过程、分析相关数据等方式,充分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情况;
(二)充分运用电子数据实现对被审计单位相关事项的总体分析,运用重要性原则、审计风险理念,评估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合理确定审计内容和重点;
(三)将审计内容和重点细化到具体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步骤方法和时限要求;
(四)合理配置审计资源,将审计事项分解落实到人,明确审计组成员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相关要求。
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审定,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进展及相关情况变化,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负责。
第九条 审计组组长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组织编制审计任务清单(参考格式见附件1),将审计任务落实到具体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的执行、调整和完成情况进行管理,确保审计实施方案落实。审计人员应当对相关审计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对未按要求完成的审计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审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工和进度要求,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不得擅自减少或增加审计事项、重点审计单位和审计范围。
第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提出资料需求清单(明确资料提供时间),作为审计通知书附件1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按要求提供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资料应当包括财政财务收支、业务和管理等方面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
在获取审计资料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做好交接手续,认真清点、核对,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资料交接清单,由双方签字确认。对于被审计单位未按要求提供资料的,审计人员应当编制未提供资料清单(或记录)。
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资料时,不得超越法定审计职责,索取与审计事项无关的资料;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遇有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等不配合审计工作,或者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情形的,审计组应当积极协调沟通,要求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改正,并收集其不配合审计工作的相关证据。经协调沟通仍无法解决的,审计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审计局。
第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对审计现场资料(含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管理,采取必要的保存和保密等措施,严格履行资料借阅交接手续,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止资料的丢失和损毁。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接触审计现场资料和计算机等设备。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对审计实施方案中没有明确但属于审计项目范围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同意并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应当建立外部调查台账(参考格式见附件2),全面完整记录被调查单位、调查理由、调查内容、调查人员、调查时间、调查结果和取得的证明材料等情况,经审计组组长审定签字后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外部调查应当持有介绍信、审计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审计人员工作证,介绍信应当注明外部调查的事项。外部调查不得偏离审计目标;不得借外部调查的名义,调查了解与审计项目无关的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符合适当性和充分性的要求,不得片面收集证据,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审计证据。审计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高审计取证质量:
(一)参与具体审计事项取证的人员共同研究;
(二)由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对经验较少的审计人员进行指导;
(三)审计组会议集体讨论;
(四)与被审计(调查)单位及相关人员充分沟通;
(五)向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咨询;
(六)提请局法规股开展现场审理。
审计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对已有明确定性的问题,除涉及个人重大违纪违法等特殊事项外,一般应当在审计取证单(参考格式见附件3)上写明事实、定性和法律法规依据,经审计组长审核后,交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予以确认。审计取证单应当注明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反馈确认的合理期限,并告知对方逾期未反馈确认的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单位未按时反馈意见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取证单上予以注明。对方提出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必要时应当补充取证或修改审计结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参考格式见附件4)上予以说明或另行说明。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单位和个人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审计机关查询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审法发〔2022〕7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审计机关封存资料和资产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执行现场审计业务,遇有以下情形,应当至少有两名审计人员参加或者在场:
(一)向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了解重要审计事项或者交接重要资料;
(二)外部调查取证;
(三)查勘现场;
(四)监督盘点资产;
(五)采取审计证据保全措施;
(六)接待信访举报来访人员;
(七)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两人参加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加强审计现场管理督导,跟踪检查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审计事项,对审计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解决审计现场出现的问题。对不能胜任的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调整分工。
审计组组长应当按照市审计局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审计现场时间,把握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如需延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审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以及廉政、保密等事项。会议召开形式和参加人员由审计组组长视具体情况确定。
以下事项,审计组应当及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
(一)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二)研究重大审计事项;
(三)讨论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材料,研究起草审计报告;
(四)研究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反馈意见;
(五)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集体研究的其他事项。
审计组召开会议应当安排人员做好记录,经审计组组长签字确认后,归入审计档案。
重大事项及存在分歧审计事项的讨论过程和结果必须如实记录,并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所有审计事项均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记录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等。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负责。
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审核审计工作底稿,确认具体审计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审计结论及标准的适当性等有关重要事项。对经审核需补充审计证据或者修改审计结论的底稿,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补充修改。经审核后修改审计结论的,原底稿应当附于审定的底稿之后一并留存归档。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人和审核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主动、如实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和被审计单位意见,不得拖延、瞒报。遇有重大事项或不同意见,审计人员可直接向分管局领导直至局主要领导报告。
审计组必须依法、如实、客观地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和结果。如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审计期间,审计人员遇有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一条 以下情形,审计组应当及时向分管局领导和局主要领导请示汇报:
(一)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二)收到重要信访举报材料;
(三)出现重大廉政、保密、安全等问题;
(四)出现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情形;
(五)需提请有关机关协助或者配合审计工作;
(六)出现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请示汇报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对审计现场各类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核查结果设立台账,指定专人进行登记和管理。审计组收到信访举报后,应当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报告,由审计组组长召开会议研究是否核查,对不予核查的说明原因,予以核查的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并上报核查结果。台账资料、会议记录、相关说明等资料归入审计档案备查。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需要上报审计信息或办理审计事项移送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起草、办理,审计组组长应当严格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反映的事实和结论,除涉及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特殊事项外,原则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已有整改、处理情况的,应当一并反映。
审计事项移送应当经局法规股审核,并严格限制知晓范围,经办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不得泄露办理过程与结果信息。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期间,除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外,审计组对每个审计事项、发现的每个问题,必须就事实、数据、定性、法律法规依据等,与被审计单位不同层级充分交换意见。
审计组起草和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确认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经过审核,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如实反映,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和审计评价是否恰当等。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报告的质量负责。
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前,审计组一般应当召开会议,就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审计组可商被审计单位确定其参加人员,必要时可提请局法规股等派员参加。对存在分歧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撤离现场工作地点前,审计组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检查和确认:
(一)审计任务清单确定的审计任务完成情况;
(二)补充完善审计证据情况;
(三)完整记录审计现场重要管理事项情况;
(四)与被审计单位结清相关费用情况;
(五)按规定收回外聘人员和抽调人员使用的审计资料及处理电子数据情况;
(六)将应当归还的资料和借用的设备如数归还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清点、核对,做好交接手续以及双方签字确认情况;
(七)按规定完整保存不需归还的审计资料,处理涉密资料和数据情况;
(八)经审计组组长批准后销毁需要销毁的审计资料,及审计资料销毁情况;
(九)按规定完成审计数据的归集和验收入库情况;
(十)其他根据规定应当检查和确认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获取的审计现场资料(含电子数据)应当按照市审计局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原则上应在正式审计报告出具后5个月内完成审计项目档案归档工作并移交档案部门。
归档资料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承诺书、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方案相关材料、审计任务清单、资料需求清单、资料交接和归还清单、审计组会议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材料(含非问题类事项以及未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其他事项)、审计信息及证据材料、信访举报材料及台账、外部调查台账以及其他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市审计局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加强对涉密信息资料和涉密电子设备的安全保密管理,严格按规定控制知晓和使用范围。在审计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接触审计工作资料。
审计人员不得打听不宜知悉的审计工作秘密,不得向被审计单位人员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不得在网络、报刊等公共媒体上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披露审计情况,不得违反审计组提出的其他保密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对“八小时以外”的审计现场人员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需要住宿的,统一集中安排,未经批准不得单独外出和另宿他处。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影响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报经审计机关批准,可以停止其现场审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审计现场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发生审计人员遭到恐吓、威胁,与被审计单位人员冲突以及群体性上访等可能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和审计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审计组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保护审计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并及时向市审计局报告。
第三十条 审计组应当坚持文明审计,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沟通时,应当平等待人,虚心听取意见。审计期间应当注重文明礼仪,保持审计现场整洁有序,遵守被审计单位工作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需聘用、借用外部人员参与审计项目工作的,应按照《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审办发〔2010〕68号)规定执行。
审计组中外聘人员和借用人员应当接受审计组的管理,在撤离现场工作地点前或完成指定任务后,应当及时将使用的审计资料交回审计组,并按规定处理电子数据。
外聘人员和借用内审人员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主审,不得承担涉密资料保管等工作,原则上不参与重大违纪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核查。
审计组应当加强对借用人员的考核,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应当在其完成指定任务后根据考核情况,及时对借聘人员作出鉴定,交由局机关党总支办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审计任务清单
2.外部调查台账
3.审计取证单
4.审计工作底稿
瑞金市审计局办公室 2022年7月20日印发 |
共印16份
附件1
审计任务清单
(参考格式)
项目名称: 审计组:
编号 |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 |
计划时间安排 |
负责审计 人员 |
执行情况 |
调整情况 |
是否完成 (是/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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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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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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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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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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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审计人员应当对相关审计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对未按要求完成的审计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附件2
外部调查台账
(参考格式)
单位:
编号 |
调查 时间 |
审计 人员 |
被调查 单位 |
调查理由 |
调查内容 |
取得的证明材料 |
调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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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审 计 取 证 单
(参考格式)
第 页(共 页)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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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调查) 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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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调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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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 (调查) 事项 摘要 |
(对已有明确定性的问题,除涉及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特殊事项外,应当在审计取证单上写明事实、定性和法律法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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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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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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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提供 单位或 个人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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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提供单位盖章、负责人或者其确定的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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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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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页
说明:1.请你单位在 年 月 日前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2.证据提供单位意见栏填写不下的,可另附说明。
附件4
审计工作底稿
(参考格式)
索引号: 第 页(共 页)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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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调查)事项 |
(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事项名称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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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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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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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过程: (说明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所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多个底稿间共用审计证据、且审计证据附在其他底稿后的,应当在上述内容表述完毕后,注明“其中,**审计证据附在**底稿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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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及审计结论: (审计结论包括未发现问题的结论和已发现问题的结论。对已发现问题的结论,应说明得出结论所依据的规定和标准。审计组与相关单位就审计取证单记载事实、定性和法律法规依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上予以说明或另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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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种类包括:1.予以认可;2.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3.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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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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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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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页
说明:审核人员提出2、3项审核意见的,审计人员应当将落实情况和结果作出书面说明,经审核人员认可并签字后,附于本底稿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