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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绿色生态”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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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管局,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

     《“江西绿色生态”标志管理办法》已经 2021 年第九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1 年 9 月 18 日                         

“江西绿色生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江西绿色生态”标志制度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江西省标准化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绿色生态”标准评价、“江西绿色生态”认证、“江西绿色生态”标志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江西绿色生态”标准,是指本省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生态协调、质量领先要求的,在文本上使用“江西绿色生态”标志的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江西绿色生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方式,在产品和服务等领域,依据“江西绿色生态”标准和相应的认证规则开展的高端品牌自愿性认证活动。

第五条 “江西绿色生态”标志制度的实施,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六条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江西绿色生态”标志的制度设计、总体策划、统筹协调、标准公开等工作。

江西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江西省标准技术审评中心)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下负责“江西绿色生态”标准评价确认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江西绿色生态”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江西绿色生态”国际认证联盟(以下简称认证联盟),负责协调和管理联盟成员开展“江西绿色生态”认证。

第八条 鼓励社会各方对“江西绿色生态”标准、认证、标志开展宣传、推荐等工作。

支持“江西绿色生态”认证与其他产品认证、服务认证结合,实现“一次审核、多张证书”。

第二章 “江西绿色生态”标准评价

第九条 “江西绿色生态”评价标准由DB36/T 1138《“江西绿色生态”品牌评价通用要求》(以下简称《通用要求》)及认证技术标准组成。

第十条 认证技术标准可以根据地方特点和发展需求,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制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西省标准化条例》规定发布。

对有明显区域特征或文化特色的产品和服务,可采用已发布的、适宜开展认证的地方标准作为认证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认证技术标准经江西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江西省标准技术审评中心)按DB36/T 1138《“江西绿色生态”品牌评价通用要求》评价确认。

第十二条 通过评价确认的认证技术标准,允许在标准名称前冠以“江西绿色生态”,在标准文本特定位置印刷“江西绿色生态”标志(见图1),并及时予以公开。

图1 “江西绿色生态”标志


第三章 “江西绿色生态”认证

第十三条 认证联盟是由国内外知名认证机构基于相关合格评定规则和准则要求组建的自愿性合作组织。认证联盟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组织实施“江西绿色生态”认证。

第十四条 实施“江西绿色生态”认证的认证机构,依法取得“良好农业规范”“有机产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服务认证”等认证机构资质,承认认证联盟章程,按自愿原则提出申请,经认证联盟成员大会或联盟理事会批准成为认证联盟成员。

第十五条 实施“江西绿色生态”认证的认证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产品认证检查员”“有机产品检查员”“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服务认证审查员”等相应领域从业资格。

第十六条 “江西绿色生态”认证实施规则由认证联盟组织制定并发布。认证实施规则经联盟秘书处确认后,由实施认证的认证联盟成员自行上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实施。

第十七条 认证委托人自愿向认证联盟成员申请“江西绿色生态”认证。

认证联盟成员依据《通用要求》、相关认证技术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对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的产品或服务开展认证。

第四章 “江西绿色生态”标志使用

第十八条 认证联盟成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通过“江西绿色生态”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江西绿色生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

获得认证证书的认证委托人,可以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及经营场所等使用“江西绿色生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认证标志与本办法第十一条所称“江西绿色生态”标志一致,由江西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江西省标准技术审评中心)授权认证联盟使用。

第十九条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认证联盟统一发布,其制定、使用与监督管理应当符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及认证联盟制定发布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江西绿色生态”标准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标准需重新评价、确认和公开。

第二十一条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需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认证联盟成员应当每年对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或服务是否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开展获证后监督,按照监督结果做出认证证书的保持、暂停或者撤销等决定,并予公布。

认证证书认证委托人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认证联盟成员应当撤销认证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受理其认证申请。

第二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认证联盟和认证联盟成员开展的“江西绿色生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认证联盟及其成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发现获得“江西绿色生态”认证的产品或服务存在问题的,依法做出处理并将相关信息通报认证联盟及相应的认证联盟成员。

第二十四条 对“江西绿色生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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