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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合作不分“羹” 失信又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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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近期,瑞金法院叶坪法庭审结了一起因合作方不守诚信引发的合同纠纷,法院判决不守信的一方承担责任。

2020年9月21日,甲方与乙方(黄某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签订《瑞金市特色农产品经营合作协议 》。2020年10月28日,双方又签订《脐橙购销合作补充协议》,约定合作期间所有业务资金由甲方指定共管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结算。协议签订后,甲方履行了全部约定义务,乙方却采取微信收款不入共管银行账户、隐瞒货款回收等方式,占有大量回流资金,不使用甲方指定共管银行账户结算。经结算确认,乙方共挪用资金2569882元。甲方以乙方挪用合作收益为由,向瑞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返还挪用资金、支付违约损失,并要求黄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乙方未按照约定结算清算并将相应资金支付给甲方,显属违约,应全数返还挪用资金,并支付违约损失。黄某作为乙方唯一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瑞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乙方的违约失信行为予以否定评价,对甲方的全部诉求予以支持。

培育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是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基础。瑞金法院持续加强经营主体司法保护力度,发挥司法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引领、规范功能,警醒民事主体诚信履约,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