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养老服务及社会公益事业

设立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

访问量: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按上级规定执行),按最低减半收取有关经营性服务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按上级规定执行),按最低限收取有关经营性服务收费。凡经民政部门备案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的,依规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执行国家、省养老服务奖补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且经民政局备案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可叠加享受省、赣州市和我市建设补贴,并按实际接收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200元、100元标准,不区分经营性质落实运营补贴。对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新建护理床位30张以上且运营满1年的,由市财政按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护理型床位一次性5000元补助。对改建或租用期达5年以上且护理型床位30张以上的,由市财政按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护理床位一次性3000元补助。护理型和非护理型养老床位不重复补助。对经依法许可、登记并已开业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老人实际占有床位数,由市财政每年给予每人600元/床位的运营补贴。对符合标准建设并正常运营的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含孝老食堂),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其中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个给予5万元建设补贴,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每个给予3万元建设补贴。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农村老年人颐养之家(幸福院)年正常运营300天以上的,由市财政按每年每个点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券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居家重点老人对象("特困"、“失独”、高龄、独居中的失能老人),75周岁以上的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券,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对象,不得重复享受该项补贴。

支持养老服务项目申请专项债券,对项目建成后有稳定现金流的养老项目,允许以未来收益权为债券发行提供质押担保。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贴息。

用电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标准执行,用气不实行阶梯气价,在接通长输受气后,按照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价格的1.05倍执行,有初装费的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