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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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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从6月份开始全面开展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通过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自查、登记管理机关抽查审计等步骤,进一步加强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管理,落实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属性,推动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高质量发展。

具体对象为在全市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局依法登记的法人类社会服务机构(即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重点对社会服务机构下列违规行为进行监管:

1.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

2.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的;

3.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

4.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

5.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

6.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7.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8.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

9.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

10.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的;

11.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的;

12.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本次专项行动重点对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的;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等12类违规行为进行监管。

专项行动从6月开始,持续至12月底,民政部门将会同业务主管单位结合年检和“双随机”抽查等工作,通过媒体宣传等手段,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年检降档、评估降级等措施,加大对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专项行动有效推进。

联系方式: 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0797-2521193

:rjmzshzzglk@163.com

瑞金市民政局

2022年6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