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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瑞市监竞争罚决〔2022〕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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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7日,接群众举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贴有内容含有“优利士养殖加工零距离一体化 羊奶城奶粉生产过程 挤奶→加工 少环节 低环节 高保鲜 无污染 0运输环节 2小时进入加工环节 消费者可现场观赏挤奶到成品全过程 保留原奶中最珍贵的免疫活性物质 天然气锅炉房无烟囱无污染  其他奶粉生产过程 挤奶→存储→运输→收奶→加工 多环节 高风险 低保鲜 有污染”等文字及图示的宣传海报,涉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当日经批准立案后,本局查明,为了引导消费者购买当事人经营的商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张贴了内容含有“优利士养殖加工零距离一体化 羊奶城奶粉生产过程 挤奶→加工 少环节 低环节 高保鲜 无污染 0运输环节 2小时进入加工环节 消费者可现场观赏挤奶到成品全过程 保留原奶中最珍贵的免疫活性物质 天然气锅炉房无烟囱无污染 其他奶粉生产过程 挤奶→存储→运输→收奶→加工 多环节 高风险 低保鲜 有污染”等文字及图示的宣传海报,将当事人经营的商品与其它竞争对手经营的商品进行比对,但当事人对上述宣传内容无法证实,同时经瑞金市内部分经营者声明,上述“其他奶粉生产过程 挤奶→存储→运输→收奶→加工 多环节 高风险 低保鲜 有污染”的信息为虚假信息,误导了消费者,也损害了其它经营者相关商品的声誉。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一份;2、取证单二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4、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授权委托书》一份;6、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7、对被授权委托人《询问笔录》二份;8、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一份;9、瑞金市其它经营者声明二份。

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出示了执法证,告知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表示清楚,并不需要申请回避。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市监竞争罚处20221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壹拾伍万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改正了违法行为,书面向本局提出了从轻行政处罚申请,经本局局长办公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采纳,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国家金库瑞金支库 开户名:瑞金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瑞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瑞金市或于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瑞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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