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磋商会上,瑞金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分别就三家企业的违法事实与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陈述、出示相关证据,并提出损害赔偿意见。三家企业分别确认环境损害后,瑞金生态环境局与企业就修复启动时间、修复方式和期限进行了磋商,市司法局、市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等单位就环境损害赔偿分别提出了磋商意见。经过磋商,三家企业深刻认识到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愿主动承担责任,并按照磋商会上提出的生态修复方式进行替代性赔偿。随后,在市司法局、市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等部门共同见证下,赔偿权利人瑞金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三家企业分别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