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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瑞环行罚〔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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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20221

瑞金市谢坊镇旺山养猪场  

社会信用代码:    92360781MA7AF3EH7L       

地址:   瑞金市谢坊镇谢坊村牛型岭小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邹水秀         

我局于2022211 日对你单位位于瑞金市谢坊镇谢坊村牛型岭小组旺山养猪场进行了调查,调查期间,你单位养猪场正在养殖,存栏1000头生猪调查中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水秀2022211签字确认的《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采样取证登记单》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水秀2022214签字确认的《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水秀2022217日签收的《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环责改字〔20221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2241日以  《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 [ 202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细化标准规定:常年存栏量为500-1500头以下猪、3-9万羽以下鸡(鸭)和100-300头以下牛的畜禽养殖场,处3万-6万元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壹仟整。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银行将应缴罚款缴入江西省非税收入内部待结算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瑞金市人民政府或者赣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瑞金市人民法院或于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4日            


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瑞环行罚〔20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