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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 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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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字201891

 

瑞金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

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地方政府债务信息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我们制定了《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1230

 

 

瑞金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1230日印发

                                       共印180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依法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切实增强地方政府债务信息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包括预决算公开范围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等信息以及预决算公开范围之外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存续期、重大事项等相关信息;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引起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投资价值发生增减变化,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公开原则】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二)坚持谁制作、谁负责、谁公开;

(三)坚持突出重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

(四)坚持以公开促改革、以公开促规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公开渠道】 预决算公开范围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预决算范围之外的地方政府债券等信息应当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债券使用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公开。

第五条【预决算公开】 各部门单位应当随同预决算公开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

(一)随同预算公开上一年度本部门(单位)及所属下级单位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或余额预计执行数),以及本部门(单位)及所属下级单位本年度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预算数等。

(二)随同调整预算公开当年本部门(单位)及下属单位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三)随同决算公开上年末本部门(单位)及下属单位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决算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决算数,以及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第六条【一般债券存续期公开】 财政部门组织开展全市一般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各部门(单位)一般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各部门(单位)要做好本部门(单位)及督促和指导所属下级单位一般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并不迟于每年6月底前公开以下信息:

(一)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资金余额、利率、期限、情况;

(二)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资金使用情况;

(三)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等;

(四)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专项债券存续期公开】 财政部门组织开展全市专项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各部门(单位)专项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各部门(单位)要做好本部门(单位)及督促和指导所属下级单位专项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不迟于每年6月底前公开以下信息:

(一)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

(二)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等;

(三)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及对应形成的资产情况;

(四)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违法违规情形公开】 涉及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问责的,部门(单位)应当在收到问责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问责结果。

【一般债券重大事项公开】 一般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使用一般债券资金部门(单位)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重大事项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补救措施,经政府批准后向财政部门报告,并由财政部门报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告或以适当方式告知一般债券持有人。

第十条【专项债券重大事项公开】 专项债券存续期内,对应项目发生可能影响其收益与融资平衡能力的重大事项的,专项债券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补救措施,经政府批准后向财政部门报告,并由财政部门报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告或以适当方式告知专项债券持有人。

第十【债券资金调整用途公开】 地方政府债券存续期内确需调整债券资金用途的,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由财政部门予以公告或以适当方式告知债券持有人。

第十【财政经济信息】 各部门(单位)在公开政府债务信息时,根据本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信息公开进展,一并提供府工作报告、预决算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等信息或其网址备查。

第十【政府债务管理制度】 部门(单位)要及时公开本部门(单位)政府债务管理制度规定。

第十【职责分工】 市财政部门负责实施全市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各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下属单位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指导、监督和协调下属单位使用债券资金和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绩效评价】 市财政部门要将各部门(单位)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绩效评价范围,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十六【日常监督】 各部门(单位)应当将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日常监督范围,对发现问题的予以督促整改。

十七【法律责任】 对未按规定公开地方政府债务信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十八【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财政部门举报。财政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十九 中央转贷地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信息公开办法依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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