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收费单位:
现将《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赣财非税【2017】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赣财非税【2017】4号)
2017年4月14日
现将《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赣财非税【2017】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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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4日
附件:0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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