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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第33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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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华、朱假茂、朱优生、张贵华、谢睿英、刘美华代表:

你们在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第33号《关于加快壬田镇圳头村安置区土地交付速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G206国道改扩建工程于2017年实施以来,壬田镇圳头村65户农户全力支持项目建设,及时完成了拆迁工作,为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为及时做好拆迁安置工作,市政府决定将位于瑞金市叶坪乡206国道北侧罗盘形“五七”干校部分国有农用地作为G206国道改扩建工程安置地,拟将壬田镇圳头村选择房屋安置的59户村民安置在此范围。但该地块存在纠纷,至目前难以交地,进而影响了安置工作进程。

经了解,1988年瑞金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五七”干校所属土地权属的决定》(瑞府办发[1988]57号)文件,决定将坐落于瑞金市叶坪乡206国道北侧罗盘形“五七”干校地块所属土地国有用地由瑞金县土管局经营、管理,面积130.92亩。2001124日,瑞金市国土局将坐落于罗盘形原“五七”干校地段国有农用地果园承包租赁给原瑞金市粮油总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期限30年。因G206国道改建工程项目及瑞金机场项目拆迁安置地公共需要,需征用罗盘形果园。20176月份以来,市征收办、市综合执法大队及我局工作人员多次找到原粮油总公司总经理李良桂和国土局果园实际经营者刘科辉、江西荣盛苗业有限公司协商果园征收工作,无果。鉴于以上原因,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及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我局于20171218日作出《解除国有农用地(原五七干校地段)果园承包合同通知书》,解除国土局果园20021月起与瑞金市原粮油总公司30年承包合同。并于20171219日送达通知瑞金市农业和粮食局,同日送达通知江西荣盛苗业有限公司。201811月我局向瑞金市人民法院起诉刘科辉、江西荣盛苗业有限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经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8)赣0781民初411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刘科辉、江西荣盛苗业有限公司无合法依据占用、使用案涉国有农用地果园,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判决被告刘科辉、江西荣盛苗业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搬离原告瑞金市国土资源局坐落于罗盘形原“五七”干校地段国有农用地果园。刘科辉、江西荣盛苗业有限公司不服,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41日作出(2019)赣07民终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江西荣盛苗业有限公司均向瑞金市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省高院于2021425日驳回了江西荣盛苗业有限公司再审申请[(2020)赣民申159],瑞金市人民法院于2021531日驳回异议人江西荣盛苗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2021)赣0781执异33]。目前,承租方不服,仍在通过不同渠道信访,致使安置地一时无法交付。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积极协调此事,早日交付安置地,让安置户尽早取得安置地进行房屋建设。

感谢你们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希望你们继续关注和支持自然资源工作。

202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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