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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第47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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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春、杨长发代表:

你们在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第47号《关于在重点工程征地后给予村集体预留地壮大村集体经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们在建议中提到:在叶坪 部分村因重点项目征地,一次性补偿了资金给村集体,比如叶坪乡福水村、新院村、王屋村、叶坪村、云集村、禾仓村等,但没有相关土地政策,无法发挥该部分资金,村集体经济得不到发展,所以建议市委市政府出台政策,给予城市规划区及重点项目区域控制村5-10亩的预留地,并开通村集体经济发展相关审批绿色通道,比如在预留地建设仓库、厂房的审批绿色通道,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进一步提升村党组织为民服务的能力。建议把相关重点工程中的预留地尽快落实到村,用于村集体经济建设,合理开发资源。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

我局现将村级集体预留地的政策及形势和用地相关审批程序向你们简单做一介绍:

2014年4月9日,原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江西省征收土地留地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14]3号)文件,明确了留地安置的原则,主要内容为:一是留地安置作为被征地农民安置的一项重要措施,在新型城镇化建设加速的新形势下,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管理,让被征地农民更多地享受到新型城镇化的成果,更好地融入城市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二是留地安置重点在城镇规划区和工业园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安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根据合理布局、相对集中连片的原则,向规划功能区、城镇社区集中;三是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按照本次实际征收土地面积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用于发展生产、安置就业的建设用地。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以及项目建设情况确定。

2017年9月1日,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19号)明确:严格落实征收土地留地安置政策,留地比例不得低于征地面积的5%,作为集体发展生产、创业创新、安置就业的建设用地。

2015年11月10日,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瑞金市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瑞府办发[2015]171号)文件提到:对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应按不超过耕地5%的标准,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建设用地,发展二、三产业,以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和长远生计。

2018年9月11日,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强已安排村级集体预留地管理的通知》(瑞府办字[2018]55号),该文件,主要是针对市政府办于2012年10月9日批示的《关于安排象湖镇城区集中安置点和村级集体预留地建设用地的批复 》(瑞府办字[2012]361号)中明确的竹岗(18亩)、瑞明(40亩)、金星(4亩)、桔林(13亩)、东升(31.5亩)、上坪(16亩)、溪背(4亩)、岗背(14亩)等8个村居已安排的预留地进行加强管理。除此之外,暂未对其他乡镇的类似需求予以批复和安排。

2020年1月14日,我局已向市政府呈报《关于加强村级集体预留地管理的通知》的文稿。6月23日,市政府主要领导就该文稿听取了我局的起草意见及相关情况。目前市政府暂未出台该政策。

鉴于此,建议你镇所涉行政村根据实际需要新增建设用地情况,据实分项目分步实施。项目立项后,请及时向我局提出用地申请,我局将第一时间做好用地相关保障工作。

感谢你们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希望你们继续关注和支持自然资源工作。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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