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应税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锐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值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征增值税政策。
3.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4.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的其他个人,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5.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6.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7.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8.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9.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有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品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二、企业所得税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财税﹝2019﹞13号)
2.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积前摊销。(财税﹝2018﹞99号)
3. 3.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子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站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新税﹝2018﹞76号)
4. 4.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程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子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18﹞51号)
5. 5.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扣;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相关规定执行。(财税﹝2018﹞54号)。
6.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52号)
三、个人所得税
1.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内容(《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一)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2.“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怎么扣?
2019年1月1日新税制全面实施,本次改革最大亮点就是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切实降低税负,实现精准减税。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每个子女1000元/月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有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救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执行。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400元/月(学厉(学位)继续教育)
3600元/年(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教育期间按每年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比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父母扣除,也可选择由本人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1000元/月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且与住房税金扣除不能同时享受。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速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各自购买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休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500元/月(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化城市)
1100元/月(除第一项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
800元/月(除第一项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上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纳税人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主要工作城市为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主要工作城市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限80000元/年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2000元/月(独生子女)
每人不超过1000元/月(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上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往生子女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在约定分摊和指定分摊方式下,每个纳税人的扣除金额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本法所称的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财行税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用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第1点规定的优惠政策。(《江西省财政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赣财法﹝(201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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