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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市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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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市人民政府

     

瑞金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瑞金市2021年度国有建设

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瑞金市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318

 

(此件主动公开)

 

瑞金市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为科学调控土地市场,合理配置自然资源,积极发挥计划引导作用,全面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尤其是住房用地供应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瑞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瑞金市第十四个五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2021年度全市经济发展思路和目标,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大局,大力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充分挖掘存量土地潜力,强化土地市场管理,建立以供给引导需求的新机制,有效缓解用地矛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按照城乡统筹、节约集约、供需平衡、有保有压的原则,优化供应结构,适当调整居住用地供应总量,优先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含人才住房)用地,盘活存量土地。

三、土地供应计划指标及配置

2021年度全市国有建设用地计划供应总量为492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230公顷,存量建设用地262公顷),其中商服用地25公顷,工矿仓储用地90公顷,住宅用地27.3公顷(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用地4.2公顷、人才住房用地3.8公顷、商品住房用地19.3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79.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220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25公顷,特殊用地25公顷。

四、土地供应计划执行的要求

(一)坚持计划控制引导,统一有序、依法依规供地。本年度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必须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政策,严格按照《瑞金市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确定的控制指标实施,鼓励利用存量,严格控制增量。

(二)认真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重点保障城镇住宅用地供应。严格落实单宗房地产用地面积不超过7公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含人才住房)和商服用地实行指令性计划供应,支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发展,着力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严防出现高价地,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含人才住房)、棚户区改造用地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不低于住房供地总量的70%

(三)突出经济发展支撑项目用地服务,充分保障招商引资、重点工业项目和优势产业用地需求。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均实行指导性计划控制,并根据年度用地需求保障供应。

()规范土地供应方式。积极推进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扩大有偿使用范围,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严格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有偿供地,统一在土地市场公开出让。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地。

()严格按照经济开发区功能定位、产业政策和主导发展方向,优先安排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供应。提倡和推广多层工业标准厂房建设,从严从紧控制经济开发区内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总量,防止挤占工业项目用地指标。

五、土地供应计划的实施    

由市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执行,市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工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及各乡()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前期准备工作和计划实施工作,保证计划指标有效落实。

 

附件:瑞金市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附件:

瑞金市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单位:公顷

       用途

 

 

区别

合计

商服用地

工矿仓储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

小计

廉租房用地

经济适用房用地(人才住房)

棚户区改造用地

公共租赁房用地

限价商品房用地

商品住房用地

合计

492

25

90

27.3

0

3.8

4.2

0

0

19.3

79.7

220

25

25

城市规划区

222

20

75

24

0

3.8

4.2

0

0

16

55

20

8

20

城市规划区外

270

5

15

3.3

0

0

0

0

0

3.3

24.7

200

17

5

 

注:1、土地用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一级类统计;

2、未独立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计划供地情况直接统计在城市规划区,不单独统计。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