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瑞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工作的通知》(赣环土壤〔2020〕2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六)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调整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六)《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三、调整后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一)城市规划核心区边界、镇级规划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内。
(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乡镇圩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其他水库管理和保护区范围内。
(三)风景名胜游览区规划范围内,自然、文化遗址等文物保护区和旅游线路两边垂直距离1000米之内;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覆盖区及赣江源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以内。
(四)市境内绵江河、梅江河、九堡河、万田河、古城河沿岸垂直距离200米范围内。
(五)高速公路、铁路、国道干线500米范围内。
(六)永久基本农田区域。
(七)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它区域。
2020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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