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瑞环行罚〔2023〕12号
南通乾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MA38FWLY08
地址:江西省瑞金市沙洲坝镇清水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东侧
负责人:李军
我局于 2023 年 8 月 17 日对你单位位于江西省瑞金市沙洲坝镇清水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东侧进行了调查,调查期间,你单位正常生产。调查中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涉嫌违反规定委托无资质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生产负责人李军于2023年8月17日签字确认的《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装运司机邱寿祥于2023年8月16日、8月23日签字确认的《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资料》,你公司生产负责人李军于2023年9月6日签收的《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赣瑞环责改字〔2023〕13号),你公司生产负责人李军于2023年9月21日签收的《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瑞环罚告字〔2023〕12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23 年9月 21 日以《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瑞环罚告字 [ 2023 ]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项、《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银行将应缴罚款缴入江西省非税收入内部待结算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或者赣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