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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瑞环行罚〔2023〕10号 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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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瑞环行罚〔2023〕10号

赣州瑞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MA399RLN5X

地址: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金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永福

2023426根据省涉水企业交叉帮扶检查转办线索,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杨庆根(14070015618)、曾守辉(14070015594)依法对赣州瑞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环境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总经理刘作为于2023年4月26日签字确认的《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9日补充的《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721日以《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2311号)告知该公司拟作出的处以41万元的罚款,2023725日我局收到你公司递交的《生态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申请书》2023819日你公司在《赣南日报》刊登《赣州瑞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公开道歉承诺书》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一部分 通用规则 第六条,2023914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开具《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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