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瑞环行罚〔2023〕10号
赣州瑞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MA399RLN5X
地址: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金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永福
2023年4月26日,根据省涉水企业交叉帮扶检查转办线索,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杨庆根(14070015618)、曾守辉(14070015594)依法对赣州瑞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环境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总经理刘作为于2023年4月26日签字确认的《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9日补充的《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21日以《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瑞环罚告字〔2023〕11号)告知该公司拟作出的处以41万元的罚款,2023年7月25日我局收到你公司递交的《生态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申请书》,2023年8月19日你公司在《赣南日报》刊登《赣州瑞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公开道歉承诺书》。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一部分 通用规则 第六条,2023年9月14日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理: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开具《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