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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机构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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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机构职责分工

根据《关于印发<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各科室职责>的通知》(赣市环人事[2020]1号)和《关于明确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分局)工作机构的通知》(赣市环发[2019]55号)文件精神,结合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实际,制定本职责分工。

一、办公室

对应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法规与宣教科、人事科的职责,科技与财务科的财务职责,具体为:

1.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局政务公开、机关文电、档案、密码、印章、机要、保密、值班、公务接待(机关后勤服务)、食堂管理等工作,协调局领导公务活动;

2.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会议筹备组织,起草综合性会议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报告、讲话;

3.承担局党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工作;

4.拟订局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年度绩效考评工作;

5.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的分办协调工作;

6.负责生态环境信息网络建设和管理;

7.负责文明城市创建、卫生城市创建工作;

8.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审理工作;

9.负责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10.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报道、微信公众号、网络信息公开审核和发布;

11.负责机构编制、干部管理、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工作;

12.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预算、决算、财务、固定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及规范津补贴工作;

13.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4.对口联系赣州市局办公室、法宣科、人事科和科技与财务科,负责上级对口科室承接工作。

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对应赣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的职责,具体为:

1.承担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工作;

2.承担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实施督察整改情况调度和抽查,做好督察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后续相关工作;

3.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4.承担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组织协调工作;

5.配合省生态环境厅驻赣南生态环境专员办工作;

6.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7.对口联系赣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三、综合协调股

对应赣州市生态环境局综合协调科(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的职责,科技与财务科除财务以外的职责,具体为:

1.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工作,指导协调新建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

2.负责排污许可证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三线一单”,负责从源头准入到污染物排放许可控制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负责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包括水气土综合事项协调),对接六大攻坚战;

4.组织协调美丽瑞金建设行动工作;

5.负责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等工作;

6.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

7.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协调和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科技计划项目;

8.参与指导和推动绿色采购、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9.监督实施核与辐射生态环境安全政策、规划、标准、技术规范,负责全市核与辐射生态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

10.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2.对口联系市局综合协调科(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科技与财务科。

四、自然生态保护股

对应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保护科(土壤生态环境科)的职责,具体为:

1.组织起草全市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

2.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标准、技术规范和土壤环境功能区划;

3.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固体废物与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标准、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制度;

4.负责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农村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及运维工作;

5.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6.负责重金属总量减排及控制工作;

7.牵头组织全市“无废城市”建设,负责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管理登记等工作;

8.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土壤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9.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0.对口联系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保护科(土壤生态环境科)。

五、水生态环境股

对应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具体为:

1.负责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调有关工作,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标准、技术规范和水功能区划;

2.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全市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标准、技术规范;

3.组织测算并确定水环境容量,开展水环境承载力评估,承担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具体工作;

4.建立并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5.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6.牵头组织实施全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7.组织协调全市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8.参与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流域内联合执法;

9.负责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0.负责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协议签订工作;

11.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水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12.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3.对口联系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公室)。

六、大气环境股

对应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的职责,具体为:

1.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

2.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应对气候变化政策、规划、制度和工作方案,承担碳排放交易管理工作;

3.牵头组织实施全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4.承担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具体工作;

5.负责组织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6.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提出应对建议;

7.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

8.牵头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系列决策部署;

9.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大气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10.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1.对口联系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

七、机关党支部

对应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党委的职责,具体为:

1.负责党组织建设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日常工作;

2.负责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以及组织生活会议筹备组织协调工作;

3.负责纪律检查工作,受理并依法移送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协调配合上级巡视、巡察有关工作;

4.负责工会、共青团及妇工委、关心下一代等工作;

5.负责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6.负责维护政治安全稳定、意识形态工作;

7.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8.负责扫黑除恶日常工作;

9.配合驻赣州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组工作;

10.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1.对口联系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党委。

八、执法大队

对应赣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的职责,具体为:

1.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参与制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措施和规范制度;

2.负责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开发土地及矿藏造成生态破坏情况、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等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

3.负责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形式对全市排污单位进行执法检查;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专项行动;

4.参与协调处置全市范围内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参与编制修订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全市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5.配合做好行政处罚申辩、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配合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

6.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执法调查;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信访案件调查;受理生态环境投诉举报以及办理回复;参与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7.负责上级交办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8.负责收集报送扫黑除恶案件线索工作;

9.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0.对口联系赣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九、服务站

对应江西省赣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赣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科的职责。

1.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组织开展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配合参与污染源执法监测;

2.负责水质自动监测站、空气自动监测站日常运维监管工作;

3.制定环境监测年度计划,收集、整理环境监测数据资料,负责编制本地的生态环境质量报告、定期报送监测数据及技术报告;

4.调查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

5.组织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考核工作;

6.配合上级监测机构开展标样采集工作;

7.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8.对口联系江西省赣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赣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科。

十、本文件未明确的临时性、突发性等工作任务,原则上承办股室(单位)为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承办科室(单位)对口联系的股室(单位)。

(本文未尽事宜,最终解释权由本单位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