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市自然资源局 > 工作动态 > 公告公示

关于瑞金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扩容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瑞征收土地[2021]2号)

访问量:

瑞金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扩容项目范围内的象湖镇金星村大岗脑、中岗脑、小岗脑小组和沙洲坝镇清水村洪屋小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瑞金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公告如下:

一、规划用途

征收土地用于瑞金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扩容项目建设。

二、征收土地位置

征收土地位于:

(一)瑞金市象湖镇金星村大岗脑、中岗脑、小岗脑小组。东至瑞金市污水处理厂,南至水田及与沙洲坝镇清水村交界,西至206国道及与沙洲坝镇清水村交界(民房、空地),北至赣龙铁路;

(二)瑞金市沙洲坝镇清水村洪屋小组。东与象湖镇金星村交界,南至民房、空地,西至206国道,北与象湖镇金星村交界。

(具体征收范围见征收土地位置图)。

三、征收土地面积及现状

(一)征收土地面积。经勘测定界及调查确认,本次征收土地面积:

1.瑞金市象湖镇金星村,用地规模71.56亩(包括:原206国道项目已征收2.68亩、沥青混凝土项目已征收2.24亩、经开区截污干管项目已征收3.59亩、G206瑞金城区至济广高速瑞金南出口公路改造项目已征收1.47亩、瑞金市污水处理厂项目已征收1.79亩),现征地面积59.79亩(其中:水田41.84亩、塘3.43亩、园地0.42亩、林地6.67亩、村内空闲地5.8亩、宅基地1.63亩);

2.瑞金市沙洲坝镇清水村,用地规模6.91亩(包括:G206瑞金城区至济广高速瑞金南出口公路改造项目已征收1.01亩),现征地面积5.9亩(其中:旱地2.29亩、林地3.61亩)。

(二)土地现状。本次征收土地的地上青苗等附着物主要包括水田上种植的水稻、旱地里种植的旱作物、园地里种植的果树、养殖坑塘(鱼塘)里的养殖产品及林地上种植的一般树种,同时有部分民房、附属房等(具体品种、类别和数量以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根据镇、村调查材料进行核定的结果数据为准)。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支付对象

(一)征收土地补偿。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17〕64号)和《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0年调整)的通知》(瑞府办发〔2020〕2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1.水田41.84亩、旱地2.29亩、养殖坑塘(鱼塘)3.43亩,补偿标准4.746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255万元/亩,劳动安置补助费2.255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236万元/亩。

1)水田、旱地上种植的果树、苗木不按上述青苗补偿标准补偿,执行评估补偿(补助);

2)一般性养殖坑塘(鱼塘)养殖的鱼类或其他养殖产品,按上述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经评估认定为精养鱼塘、标准养殖坑塘的,对其养殖的鱼类或其他养殖产品按上述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后,增加0.3万元/亩补助费。

2.林地10.28亩,补偿标准2.04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0.902万元/亩,劳动安置补助费0.902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236万元/亩。

林地上一般树种按上述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名贵树种执行评估补偿(补助)。

3.园地0.42亩,补偿标准4.51万元/亩(不包括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2.255万元/亩,劳动安置补助费2.255万元/亩。

1)对园地(果园)的标准化及树龄等执行评估认定;

2)评估认定后,根据评估认定报告按《标准果园征地青苗补偿标准》对园地(果园)的青苗进行补偿。

4.村内空闲地5.8亩,补偿标准4.51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255万元/亩,劳动安置补助费2.255万元/亩。

5.宅基地1.63亩,在房屋征收时按《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17〕64号)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6.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0年调整)的通知》(瑞府办发〔2020〕26号)附件1《标准果园青苗补偿标准》和附件2《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执行。

(二)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对象和管理使用

1.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支付给镇集体经济组织;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支付给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恢复和发展生产[对于在恢复和发展生产中由被征地农民起主导作用的,建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讨论按市政府相关文件中的指导标准(30%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70%发放给被征地农民)进行分配]。

2.劳动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安置。

3.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青苗等附着物,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所有的青苗等附着物,支付给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用于因土地征收对其地上青苗等附着物造成损失的补偿。

五、安置政策

土地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补助)的安置措施;主体房屋拆迁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安置两种方式;其他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附着物进行货币补偿(补助)安置。具体按照《瑞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瑞府发〔2015〕26号)、《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16〕129号)、《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17〕64号)及《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0年调整)的通知》(瑞府办发〔2020〕26号)规定执行。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1年11月22日至2021年12月21日。

七、在本公告期限内,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附着物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需持土地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当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八、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本方案有异议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在收悉自然资源部门的《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按放弃听证办理。

附件: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联系单位:瑞金市象湖镇人民政府、沙洲坝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点:瑞金市象湖镇人民政府、沙洲坝镇人民政府院内

联系人员:瑞金市象湖镇人民政府   李志军  13870739162

瑞金市沙洲坝镇人民政府  廖俊云  13870772734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