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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执法基本知识27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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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执法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什么?

自然资源执法的主要职责是拟订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法规草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查处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全国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指导地方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与原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的职责相比,更加突出了案件查处这一执法职责。

执法工作是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重要论述、批示指示精神,围绕自然资源部核心职责和中心工作,确定案件查处重点,突出“严查处、强制度、建队伍”三项重点工作,建立“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执法工作成为保护自然资源的“利剑”和“拳头”,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秩序,维护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02自然资源执法的重点工作有哪些?

1)敢于“亮剑”,严查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严管理、严惩戒。①早发现、早制止。加强日常执法,建立完善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手段,及时发现、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指导完善违法线索举报平台,提升线索处理能力。发挥乡镇、村级基层组织力量,从源头上管控违法行为。②严查处。围绕中央领导重要批示指示和自然资源部核心职能,重点查处永久基本农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围填海、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国土空间规划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③严管理、严惩戒。敢于较真、敢于碰硬,既查事又查人,严查到底。刀刃向内,对不履职尽责、不制止、不查处的,严肃追责问责。探索建立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黑名单,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加大惩戒力度。

2)强化融合创新,磨砺法律法规、制度的执法利器。统一执法标准,完善执法程序,改进执法方式,严格执法责任,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同时,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从制度层面推动破解难题,共同维护好自然资源管理秩序和群众权益。

3)提高政治站位,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执法队伍。

03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职责有哪些?

根据《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以下执法监督职责:

1)对执行和遵守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检查职权的行使,可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从而保证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

2)对发现的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

3)对涉嫌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法律赋予了多种形式的调查措施。

4)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5)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

6)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04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三项重要制度是什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全面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示主体是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载体是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五方面内容:①本部门执法查处的法律依据、管辖范围、工作流程、救济方式等相关规定;②本部门自然资源执法证件持有人姓名、编号等信息;③本部门作出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④本部门公开挂牌督办案件处理结果;⑤本部门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执法监督事项。

2)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执法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下列记录方式,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①将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②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③对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进行音像记录。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05卫片执法检查的内容是什么?

卫片是卫星遥感图片的简称,是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制作的叠加监测信息及有关要素后形成的专题影像图片。利用以卫星遥感为主的现代技术手段,可以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维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秩序,提高执法效能。

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利用卫星遥感监测发现一个区域内自然资源利用变化情况,并通过对变化图斑的逐一核查,了解该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建设用地扩张及耕地占用等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合法性,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情况,及时发现、纠正、制止、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规范自然资源管理秩序。

卫片执法工作是完善自然资源执法监管体制的一个重要方面,为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也为准确评价一个地区的自然资源管理秩序提供了客观、公正的依据。

06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对执法人员、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哪些要求?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违法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主动出示相关监督检查证件。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违法行为进行的执法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自然资源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故意伤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7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实践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纠正和查处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可能会受到违法行为人的抵制,客观上增加了查处难度。为了加大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查处工作效率,保证查处工作质量,有效打击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法律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要的执法监督检查手段。根据《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时,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现场进行勘测、拍照、录音和摄像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应当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关措施;对涉嫌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暂停办理其与该行为有关的审批或者登记发证手续;对执法监督中发现有严重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自然资源管理秩序混乱,未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法状态的地区,其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执法督察中发现有地区存在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苗头性或者倾向性问题,可以向该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反馈,提出执法监督建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时,可以根据需要依法采取这些措施,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和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以及采用法律未允许采用的其他强制措施。

08自然资源部挂牌督办包括哪些情形?

自然资源部挂牌督办是指自然资源部对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等领域的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的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限期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工作措施。符合下列情形的违法违规案件,可以挂牌督办:

1)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违法突破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较大、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

3)违法违规批准征占土地、建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市场政策,以及严重违规开发利用土地的。

5)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或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6)严重违反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

7)严重违反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法律法规的。

8)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久查不决、屡查屡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需要挂牌督办的其他情形。

09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行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如何处罚?

自然资源执法人员在查办违法案件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损害后果的,所在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①对发现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②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③已经立案查处,依法应当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的。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伪造、销毁、藏匿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②篡改案件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案件调查、审核出现重大失误的;④违反保密规定,向案件当事人泄露案情,造成严重后果的;⑤越权干预案件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⑥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

10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时如何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1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主要有哪几种?

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单位、法人或个人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土地违法行为一般分为土地行政违法行为、土地民事违法行为和土地刑事违法行为。土地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其危害程度,法律认为不构成犯罪,但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土地民事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土地刑事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节严重,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土地违法的具体行为包括以下类型:①非法转让土地类。如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等。②非法占地类。如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依法收回土地或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和范围使用土地等。③破坏农用地类。如未经批准,非法占用一般耕地或基本农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等。④非法批地类。如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等。⑤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如依法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等。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一般分为矿产资源行政违法行为、矿产资源民事违法行为和矿产资源刑事违法行为。矿产资源违法的具体行为包括以下类型:①违法勘查类。如无证勘查和越界勘查,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等。②违法开采类。如无证采矿、越界采矿、破坏性采矿等。③违法转让类。如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④违法审批发证类。如违法审批发放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

12什么是土地犯罪?哪些土地违法行为构成土地犯罪?土地犯罪的法定罪名有哪几种?

土地犯罪是指违反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节严重,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土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时构成土地犯罪:

1)非法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

2)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

3)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4)非法审批土地的违法行为;

5)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违法行为;

6)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

《刑法》规定,土地犯罪的法定罪名有4项,即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13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应如何处罚?

对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中规定行政处罚、相应处分和刑事处罚等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15非法批地行为应如何处罚?相关当事人应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非法批地行为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规定在追究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责任的同时,也规定因违法行为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但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偿。这里所说的赔偿属于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16什么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应如何处罚?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的情形包括:①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②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③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④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⑤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包括:①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②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亩以上的;③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40亩以上的;④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⑤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17什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如何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要具备以下两个要件:①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②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并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对非法占用耕地罪“数量较大”和“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具体情形作了明确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破坏或者严重污染。

18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罚?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三种处罚措施具体为: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所谓限期改正,是指责令违法者在确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治理,是指在清除砖窑等违法建筑物、停止取土等的同时,对造成耕地破坏的,采取措施,恢复土地原状,达到耕地要求的种植条件等,或者对开发、开垦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责令开发单位和个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进行整治,恢复土地原来的状态。②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的决定的同时,依据具体情节,可以作出并处罚款的决定。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违法开采、转让矿产资源行为应如何处罚?

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法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0矿产资源行政违法行为有哪些?应如何处理?

矿产资源行政违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该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的行为。对主要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的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矿产资源行政违法行为及其处理如下:

1)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2)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矿产资源法》规定,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1)非法审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十六条规定,审批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负责接收、保管地质资料的单位,不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保管职责。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规定,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资料馆、地质资料保管单位违反该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的;封锁地质资料,限制他人查阅、利用公开的地质资料的;不按照规定管理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的。地质资料利用人损毁、散失地质资料的,依法予以赔偿。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密的地质资料的,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21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应如何处罚?

《矿产资源法》规定,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2地质灾害防治中有哪些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是指对由于自然作用或人为因素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现象,通过有效的地质工程手段,改变这些地质灾害产生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目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遵循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区域是城市、农村和其他人口集中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重点工程设施、主要河流、交通干线、重点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如下:

1)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以及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中有哪些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如下:

1)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2)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计提;逾期不计提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3)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4)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什么是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其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罚?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该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该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向海域排放该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2)不按照该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3)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4)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上述第(1)(3)项行为之一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述第(2)(4)项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5什么是围填海?其违法违规行为应如何处置?

围填海是指通过人工修筑堤坝、填埋土石方等工程措施将天然海域空间改变成陆地,以拓展社会经济发展空间的人类活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要求,新增围填海项目要同步强化生态保护修复,边施工边修复,最大限度避免降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的围填海项目,由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恢复海域原状,依法从重处罚。

对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处置合法合规围填海项目,依法处置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组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生态评估,根据违法违规围填海现状和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责成用海主体认真做好处置工作,进行生态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对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坚决予以拆除,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要最大限度控制围填海面积,按有关规定限期整改。涉及军队建设项目违法违规围填海的,由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6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有哪些?应如何处罚?

依照《森林法》相关规定,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及其处罚如下:

1)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2)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

3)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

4)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7采伐林木的违法行为有哪些?应如何处罚?

依照《森林法》相关规定,采伐林木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如下:

1)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1倍以上5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自然资源资源管理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