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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瑞环行罚〔20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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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瑞罚〔20259

当事人名称:瑞金市建林生态养猪场                                    

经营者  郭建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60781MA36TC4JX4              

地址:江西省瑞金市谢坊镇迳桥村                                         

我局于20253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自行建设的第三级氧化塘未铺设防渗膜,养殖废水会渗漏至周边路边,最终进入下方一处水塘内。上述行为属“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有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刘德远于2025年3月25日签字确认的《赣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你公司自行建设的第三级氧化塘未铺设防渗膜,并有废水渗漏至外环境的事实;

2.2025年3月25日对刘德远做的《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再次证明你公司自行建设的第三级氧化塘未铺设防渗膜,并有废水渗漏至外环境的事实;

3.2025年3月25日,刘德远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经营者郭建林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刘德远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接受调查检查人员的身份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566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瑞环罚告2025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5616日,你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2025325日,在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猪舍后方山下发现有一处无三防措施的土坑,土坑内存有接近满溢状态、散发异味的废水,土坑旁靠近路边发现有明显废水渗漏。渗漏废水沿地面流入下方一处水塘内。检查过程中刘德远表示该土坑是你公司第三级氧化塘,该行为“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违法行为鉴于你公司有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经案审会讨论后,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以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五条第四款“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可以作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认定依据”的规定,决定对上述违法行为按最低罚款额给予处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常年存栏量小于500头猪的,处罚幅度(A)在1万元≤A<3万元之间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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