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瑞环行罚〔2023〕3号
江西省晟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81MA7CPGEK3E
地址:瑞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鑫二路西侧(瑞金市乐群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院内)
厂长(负责人): 刘海飞
2022年11月24日,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接群众电话投诉,反映九零九安置区对面塑料厂污水排入河道,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要求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负责人刘海飞于2022年11月24日签字确认的《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9日以《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瑞环罚告字〔2023〕7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你公司2023年3月13日向我局递交《关于恳请减免行政处罚的申请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2023年9月19日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理:
1.责令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水污染事故对周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2.罚款人民币贰万零壹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开具《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