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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瑞环行罚〔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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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瑞环行罚〔2023〕3号

江西省晟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MA7CPGEK3E

地址:瑞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鑫二路西侧(瑞金市乐群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院内)

厂长(负责人):刘海飞

20221124,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接群众电话投诉,反映九零九安置区对面塑料厂污水排入河道,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要求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以上事实,有公司负责人刘海飞2022年11月24日签字确认的《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39日以《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237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你公司2023313日向我局递交《关于恳请减免行政处罚的申请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2023919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

1.责令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水污染事故对周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2.罚款人民币贰万零壹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开具《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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