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瑞环行罚〔2023〕6号
谢名生:
身份证号码:360721**********
地址:江西省瑞金市谢坊镇新民村旱坑子小组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2.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无干湿分离工艺、第二与第三级氧化塘未做防渗。
以上事实,有养殖场现场负责人谢名生与经营者邹新福于2023年2月23日签字确认的《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与《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检测报告(中宏环检字(2023)第BQ044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31日以《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瑞环罚告字〔2023〕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2023年 3 月 30 日提交的《环保处罚减免申请书》中提出了陈述申辩,此后未提出追加的陈述申辩内容。针对提出的陈述申辩内容,我局案审会成员在2023年6月14日召开的案审会上经过讨论,采纳了陈述申辩内容,综合本案案情与背景情况,一致决定从轻处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以及《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相关条款细化标准的规定,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3楼308室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并缴纳罚款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