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 > 工作动态 > 环境监管

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瑞环行罚〔2023〕13 号

访问量:

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瑞环202313

瑞金市星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MAC2JEU70J

地址:江西省瑞金市叶坪镇叶坪新村苏维埃大道(叶坪宾馆后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雷会海

我局执法人员20231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将铅酸电池与锂电池混装入吨袋,扣押称重结果显示,其中铅酸电池3.206吨,非铅酸电池1.543吨,属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雷会海2023年11月2日签字确认的《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与《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查封、扣押清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1227日以《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23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与《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中相关自由裁量的规定,我局决定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分类存放铅酸电瓶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贰仟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3楼308室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并缴纳罚款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