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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市武阳镇顺辉养殖场 行政处罚决定书(赣瑞环行罚〔2023〕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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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瑞环20235

瑞金市武阳镇顺辉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81MA362BU183

地址:赣州市瑞金市武阳镇珠坑村4组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善辉

我局执法人员20232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导致废水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你场负责人刘善辉于2022年2月23日签字确认的《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与2022年2月28日签字确认的《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检测报告(中宏环检字(2023)第BQ044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315日以《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2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2023317交的《处罚申述书》中提出了5点陈述申辩,针对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案审会成员于2023年6月14日召开了案审会,经过讨论,采纳陈述申辩内容,综合本案案情与背景情况,一致决定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与《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相关条款细化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陆万贰仟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3楼308室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并缴纳罚款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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